雅安日报讯 昨(23)日,全国部分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座谈会在我市召开,会议就《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法院建议稿进行了座谈讨论。据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日前草拟出了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法》(法院修改建议稿)。这次座谈会的召开,主要是对一些问题和意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待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志新在座谈会上就人民法院参与《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要求,指出人民法院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要坚持合法性、服务性、、科学性、连续性和统筹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阳金和在座谈会上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我市基本情况。他说,全国部分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座谈会在我市的召开,是对我市法院系统的关怀与肯定,将对雅安今后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黄凤
案件回放: 今年1月14日,李某购买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车价为4368元,购置税费436元。同年3月,李某与卢某、童某口头约定,李某将该摩托车停放在石棉县作坊巷一家属院内,李某每月向卢某、童某缴纳费用50元。同年6月9日李某在家属院内将摩托车停放好后外出, 6月11日卢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并向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报案。 摩托车被盗后,李某与卢某、童某就摩托车损失赔偿进行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卢某、童某赔偿车辆损失费用。 案件处理: 本案是石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因机动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盗要求赔偿的案件。本案在多次调解未果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卢某、童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摩托车损失款721.2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诉讼焦点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保管合同必须具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合同方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然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但并没有将被盗摩托车的钥匙、行驶证等交付给卢某、童某,卢某、童某亦未向李某发放特定的保管凭证,因此被盗摩托车虽然停放在小区内但并无实际交付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实际上并未成立。 然而,卢...
本报讯近日,石棉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食品质量纠纷,消费者获得经济赔偿1500元。 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在该县人民路市场邱某处购买了7元钱的米花,回家打开食用时,发现其中一块米花里面藏有一颗牙齿。李女士多次找到商家协商,因商家不承认食品有质量问题,协商无果。于是,李女士来到石棉县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 接投诉后,消委会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在详细了解事件经过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向商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责任,让其明白做生意要有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在执法人员悉心调解,耐心说服下,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商家一次性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1500元。 王云燕记者宋丹青
假如有一天,大街上空阳台上的花盆真的掉下来砸到人了,应该怎么办?有关部门能不能对这一现象进行管理? 某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说,《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受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郭律师认为,高空坠物属于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的是,这类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首先,在因果关系要件上,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在排除其他致害原因的情况下,直接推定要件成立。其次,在过失要件上,建筑物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就须负侵权责任。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导致举证责任上出现倒置,即受害人只须证明损害发生的客观要件,而所有人则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有人被大街上空楼房上掉下的花盆砸到引起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赔偿损失。而楼房的所有人,应当对其楼房阳台上置放的花盆妥善固定、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花盆坠落,砸伤他人,符合特殊侵权的特点。 那么,这个假设能不能在花盆掉下之前得以杜绝呢? 市城管办工作人员陈先生告诉记者,近日,有市民反映阳台上摆放花盆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针对城区上空有市民在阳台上摆放花盆的现象,他们查找过多种法律文本,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
近年来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概率随之增加。发生车祸后,当事人最重视的问题之一便是车祸赔偿。那么关于车祸的赔偿项目有哪些?相关标准如何确定?本报《城阳新闻》邀请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世荣为您解答。如果您有法律疑问,可致电律师咨询台,电话是66733387。农村户口诉讼请求到城镇标准补偿2015年9月22日,程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由于张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双方在是否适用城镇标准来进行赔偿的问题上产生争议。程某提出张某是农村户口不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而张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在青岛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以维持生活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按照城镇标准对张某的赔偿进行计算。“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标准分为农村赔偿标准和城镇赔偿标准两种。”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世荣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可见《解释》中对于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区分为城镇跟农村两种标准,赔偿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承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承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雅安日报讯近日,记者从石棉县工商局获悉,石棉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受伤,向商家索赔无果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争取到4万余元的赔偿款。 今年6月,消费者杨某一家来到石棉县某大型购物超市购物。杨某5岁的女儿被熟食区展柜内的商品吸引,手推展柜橱窗,展柜橱窗玻璃突然掉落将其砸伤,造成左小腿胫骨骨折,入院治疗3个月。 杨某女儿入院治疗期间,该超市只垫付了治疗费用。伤者出院后,监护人杨某多次找到该超市商讨女儿的护理费、生活费、车旅费等相关费用赔付事宜均无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石棉工商局受理该起投诉后,在依法、公正、自愿的原则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杨某的女儿,是在购物过程中因展柜玻璃落下导致受伤。并且超市方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处,未作出警示和说明。超市方没有尽到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伤害的义务。因此,超市方对该起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伤者的监护人杨某,未能有效制止其女儿手推展柜橱窗的不安全行为,负有监护不利的责任。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大量的沟通、调解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超市同意一次性赔付杨某41200元,作为伤者入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以及后期休养恢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补偿。 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