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5/2022-0126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雅办发〔2022〕57号
  • 成文日期: 2022-10-19
  • 发布日期: 2022-10-20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2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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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雅安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雅安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川委办发〔202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川办发〔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二、主要任务

(一)部门数据共享应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数据管理部门要抓好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优化,为部门间数据共享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雅安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均包含各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示〕

2.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其提供的内容、方式、格式、时限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并保障信息质量。重点提供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2)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等信息;

(3)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4)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5)应税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6)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等信息;

(7)建设、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体育、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8)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等信息,盗伐、非法交易等行政处罚信息; 

(9)矿产资源开采和消耗、使用等信息,盗采等行政处罚信息;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不动产登记、土地占用、房产租赁、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征收补偿等信息;

(1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有偿使用等信息;

(12)招商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劳务项目等信息;

(13)特定项目公共资金奖补、留电基金奖补等信息;

(14)外籍人员出入境,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入学及考试登记等信息;

(15)商业性文艺演出,赛事、展会举办信息,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医保支付,住宿人员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销售等信息;

(16)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证书核发,残疾人安置申报、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捐赠等信息;

(1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专利、技术转让等信息;

(18)司法审查、行政执法、执纪监察中发现的涉税违法线索等信息;

(19)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等信息;

(20)重点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21)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大额向境外付汇情况;

(22)县级(含县级)以上税务、财政部门发起的其他有关涉税需求信息。

〔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市法院、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残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雅安中心支行、国网雅安电力(集团)公司〕

3.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及目录管理基于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依托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雅安市税务局)

4.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涉费数据应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深化数据分析,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5.税务、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和电力公司联合设立“税电指数”办公室。税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场主体相关数据的分析应用。〔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雅安电力(集团)公司〕

(二)联合监管

6.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税务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标准或提出专业建议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

7.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因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冒用等情形撤销或变更登记的,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并做好关联关系变更。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部门应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税务局)

8.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税务局)

9.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量取水和河道内盗采砂石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水利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雅安市税务局)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雅安市税务局)

1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税务局)

12.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和协助。(责任单位: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

14.税务部门会同相关地区海关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

15.公安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车辆注册、欠缴税款人员出境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涉税涉费犯罪案件的协同联动,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涉税涉费犯罪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雅安市税务局)

16.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责任单位:市检察院,雅安市税务局)

17.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执法。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在受理破产案件后,要求管理人书面告知税务部门破产清算信息,以便税务部门核实是否有欠税信息并决定是否申报债权;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税务部门申报债权并参加清算。(责任单位:市法院,雅安市税务局)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发布工作制度,以及欠税欠费和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公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和失信信息。

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将其相关信用记录纳入雅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面向社会依法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

(三)税费服务协作

19.税务部门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在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雅安市税务局)

20.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税务局)

21.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人民银行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雅安市税务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

22.税务部门要减少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环节,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

23.税务、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雅安市税务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

24.税务部门要按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

开展税费征收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其场地和设备,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雅安市税务局)

25.税务部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雅安市税务局)

26.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拓展线上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责任单位:雅安银保监分局)

(四)征管经费保障

27.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由地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务部门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确定联系领导、联系人员,并通报税务部门,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工作要求,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职责,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三)强化跟踪问效。税务部门对照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政府,促进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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