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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7个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01 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送审稿)》等7个制度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7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和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承办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申报。

第九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各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形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和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计划完成时间;

(四)决策主要依据;

(五)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七)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完善。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按程序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示,提交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三条  经同级党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印发公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审查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指导同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公众参与的组织开展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公众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视情况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征求意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四)负责意见征集的联系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公告期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条 决策事项事关特定行业经济事业发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特定行业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行业代表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并涵盖该行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经济组织。

决策事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有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基层群众代表应当涵盖有代表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人选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荐。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座谈会参会代表,并于座谈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决策事项对特定群体或者相关区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采取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实地走访,进行充分调研,并制作实地走访笔录或者走访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明确调查的内容和对象,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决策实际需要,采取现场访问、随机抽查、填写问卷、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内容设计,应当直接具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口头或者书面发表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民意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并形成书面报告。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赞成性意见和反对性意见,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和归纳整理,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作为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审议决策的参考依据。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于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集体审议下列决策事项,可以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发展、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有必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议题、列席范围以及人员名单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和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涉及切身利益的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邀请其参与、体验、监督政策措施的施行,并提出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及其实施存在问题或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制定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载体。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栏建设,规范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要求,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广播、电视等途径,将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公告、报告、通知、调研报告、情况说明以及决策施行进展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督导检查,将公众参与工作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式样)

2.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式样)

附件1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征求意见公告

(式样)

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

为了(制定目的),我单位起草了决策事项名称草案:决策事项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说明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制定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内容)。现将该决策事项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拟征求意见机关、单位或群体名称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或年月  日前)(征求意见7天以上少于30天的,需说明理由),当面或信函决策承办单位办公地址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视情采用)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关于决策事项名称听证公告

(式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将对决策事项名称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年月日时(星期);

二、听证地点:         

三、听证事项:决策事项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全文及依据、背景等说明材料(全文较大的可采用附件形式发布全文)

四、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1.申请参加听证的截止报名时间:年月日;2.申请参加听证方式:携带有效证件到报名地址报名(或网络报名)

五、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视情采用)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开展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二)有关单位对相关事宜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承办单位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代表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论证需求;

(二)收集整理决策事项的相关背景资料,明确拟论证的主要问题以及涉及的具体行业、领域;

(三)根据拟论证的主要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委托相应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四)将论证资料交由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形成论证结果;

(五)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公开征集专家、专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七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对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负责,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将决策事项的相关背景资料,拟论证的主要问题等相关材料发送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由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前进行研究。

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署名、盖章;发表口头论证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由专家、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说明专家论证开展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专家论证开展情况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向专家、专业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在专家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与《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第三条规定一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单位集体讨论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送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含决策事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等情况);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制定依据;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发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决策承办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  送请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提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式样)

2.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式样)

附件1

关于送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式样)

XXX司法局:

根据工作安排,我单位代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要求,现提请贵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

2.起草说明(包含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等情况)

3.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4.制定依据

5.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式样)

XXX司法局:

我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承办科室:

二、决策审查科室:

三、审查依据: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3.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4.其他文件。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1.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法定权限、程序情况;

2.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况;

3.修改建议/风险提示。

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市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试点即将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即将届满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委托评估以及评估经费预算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个别访谈、舆情跟踪、实地考察、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评估结果,包括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雅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雅府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县(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做好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档案整理,并将档案移交至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办公机构。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送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等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及政法委出具的备案函;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记录和归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和《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雅府发〔202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雅府发〔2022〕1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具体工作由其合法性审核机构承担(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

第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予以登记。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备案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机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三)报送备案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者减轻其责任;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五)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备案审查机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补充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业组织等协助审查。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反馈备案审查部门;制定机关逾期不纠正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其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机构送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属于报送部门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备案的部门作出决定。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发现已经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书面审查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建议审查的事项和理由以及提出建议的日期等。

第十一条  经审查,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研究后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备案审查部门通知的时限和要求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供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重大复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行研究处理。

不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审查建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要求建议人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建议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二条  处理书面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备案审查机构已经作出回复的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重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部门不再审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撤回审查建议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同意,可以终止审查。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备案审查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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