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340298X/2022-00211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2-09-28
  • 文       号:
  •  有 效 性:有效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2022-09-2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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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规建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2年第33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落实好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清单》列举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二、《清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清单》由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附件: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违法条款

处罚法律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改变程度轻微,无明显痕迹的,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不予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或移动程度轻微,无明显痕迹的。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自发掘或者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并移交给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如实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与标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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