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5/2022-0151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雅办发〔2022〕61号
  • 成文日期: 2022-12-05
  • 发布日期: 2022-12-12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2-1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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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雅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雅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雅安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开展现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各县(区)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所在流域以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作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管体系;

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排查范围和分类

(一)范围。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设有国家、省考核断面所在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原则上,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名山区全域纳入排查范围。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等。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排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承担具体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溯源分析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

1.严格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治的排污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4.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本辖区河段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后,整理完善排污口位置、坐标、溯源、监测情况等信息,待全省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建成后,及时录入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建立入河排污口工作规范和管理机制。各县(区)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和排污口排查整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雨洪排口和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游开发相关项目企业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六、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巡查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属地落实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适时通报。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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