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5/2020-1627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雅办发〔2020〕36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5
  • 发布日期: 2020-12-25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0-12-2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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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衔接,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二、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数据推送、开设跨部门(单位)查询端口、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自主智能查询打印一体机等方式,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

三、《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等,实行动态调整和动态管理。

附件: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雅安市市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的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收具

单位

办理

方式

1

工作资历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申请材料目录第2条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

市科技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申请材料目录第2条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2.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市科技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家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随行家属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申请材料目录第2条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人国籍国相关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2.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

市科技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

机动车灭失证明

办理因交通事故或火灾造成灭失的机动车行驶证注销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三)项: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1.因失火造成灭失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5

居住证明(适用于按规定需提交居住证明的申请人)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 。

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6

监护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 国家移民管理局《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第六点。

4.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第七点。5.《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

6.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第六条申请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

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7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适用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

5.《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所属部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8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的相应证明(适用于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单位),内地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9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适用于申请赴港澳探亲的申请人)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2.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单位),内地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10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适用于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2.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市场监管、税务、申请人所属企业机构等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11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适用于申请在港澳逗留的申请人)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2.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单位)、内地商务部门(单位)等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12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适用于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的申请人,以及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申请人)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2.国家移民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13

国外定居证明(适用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2. 国家移民管理局《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

4. 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5.《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外国有关机构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14

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的相应证明(适用于在台孤身一人的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2.国家移民管理局《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台湾公证等部门,大陆公证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15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出入境管理处进一步开具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第四条:“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市公安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16

司法鉴定人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公安机关

市司法局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17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

市司法局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1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公安机关

市司法局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19

律师执业申请人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公安机关

市司法局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20

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证明、律师执业档案调档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

市司法局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21

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执业经历、年限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二项。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市司法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22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证机构

市司法局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23

跨省、市设立分所的,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该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在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内及其分所近二年未受过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证明;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及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派驻律师执业档案或律师执业证已收回注销证明、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有行政处罚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

市司法局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24

符合个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

市司法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25

继承人关系证明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医疗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26

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7

亲属关系证明

失业保险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派出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28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医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29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系列证明

工伤死亡待遇审核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市民政局、学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0

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业务部门应在第4个月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公安机关或医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1

工伤认定事项证明

职工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8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相应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2

死亡证明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第1.8.6.1-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3

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法〔2020〕20号)明确不动产登记情况除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第1.8.6.1-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4

监护关系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第1.9.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部门(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5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第1.9.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6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证明采矿权人主体未改

变,可以不办理

转让审批,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二)……(三)……(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市市场监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37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公安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涉及个人隐私)

3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39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0

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

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

42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

市商务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3

有效的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置台资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有效的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台湾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当事人直接提供

44

港、澳、台医师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所在国公证、港、

澳、台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市卫生健康委

当事人直接提供

45

验资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6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金融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7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相关使(领)馆、公证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8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4.1条之规定。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49

移装后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8.2条之规定。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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