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5/2018-1127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雅办发〔2018〕14号
  • 成文日期: 2018-04-16
  • 发布日期: 2018-05-17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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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雅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四川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普查意义:污染源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职责。开展污染源普查是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改善环境质量、管控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也是完善环境统计,夯实各项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普查总体思路

以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解析结果、断面超标因子和质量标准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雅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全市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地理位置等,行业代码、流域代码等),原辅材料消耗、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利用手持终端联网全面入户采集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七、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区)分级负责〔飞地园区(经开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雨城区负责全区境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含雅安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按国家和省上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3.全面普查:开展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

4.总结发布:市、县(区)分级开展成果汇总分析、编制、发布普查公报,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按省上要求逐级开展验收工作。

(四)部门分工。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和《四川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有关要求,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雅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协作,建立“雅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

市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向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提供全市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指导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的普查。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做好城镇污水处设施、垃级处理厂(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做好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普查。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督促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五)计划进度。

1.2018年4月,完成全市各级普查机构组建工作,抽调专职普查人员;制定雅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制订普查宣传方案并向全社会开展普查工作宣传。

2.2018年5月底前,市、县(区)普查办按要求落实普查工作人员和必要设备等,全面保障污染源普查工作按进度开展,及时开展普查手持终端的操作、普查软件和数据库的使用、普查数据录入等普查技术的培训;按照《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完成国家下发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工作;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清单;启动市政入河排污口实地排查与水质监测、民用燃煤锅炉调查、伴生放射性矿初测与筛查。

3.2018年5月—8月,开展对普查对象的入户调查,完成所有普查对象的入户调查工作。

4.2018年9月—10月,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整理及初步的审核与复查工作。

5.2018年11月,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汇总、录入与上报工作。入户调查及数据整理汇总期间,继续完成对普查对象的复核监测工作。

6.2019年1月—2月,完成对普查数据审核、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对不能满足普查要求的普查对象的复查及数据整理及审核工作。

7.2019年2月—3月,完成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专家评估验收。

8.2019年4月—6月,编写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启动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完成对普查工作的总结与验收。

八、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等制定,普查宣传动员,普查培训;普查污染源涉及的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买第三方服务费,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审核,普查总结、表彰,普查成果运用;租用普查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车辆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办公设备、数据采集仪器等购置,普查人员经费补助,临聘人员劳动报酬等。

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办公设备、租用车辆、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普查指导、技术培训、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开发等。县级及乡镇普查人员培训,临聘人员工资等费用。

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普查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接受本级财务、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普查质量保证

(一)普查人员。

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在人员配备上,要选用思想觉悟高,“四个意识强”,热爱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同志,特别是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选用。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污染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普查人员。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本次污染源普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普查指导、技术培训、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开发等工作,但普查质量核查,验收、成果发布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不得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同一区域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监测和质量评估不应委托给同一家第三方机构承担。

(二)普查监测。雅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由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自组织实施,可以由本单位自行开展监测,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监测人员包括普查监测员、普查监测现场工况监控员、普查监测质量管理人员。承担普查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持有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验检测项目必须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普查监测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按相关要求具备相应条件,或者由承担普查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担任。开展工业污染等普查监测现场采样时,要对工况进行核查。

(三)质量控制与管理。市、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按照四川省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川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数据的复核、审查。

1.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质量要求作为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线,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按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对污染源普查过程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与核查验收,层层审核把关,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同时,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形成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市、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本区域普查质量数据负责。

十、培训与宣传

(一)普查培训。坚持统一培训与部门组织培训、省级组织培训与市、县(区)分级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雅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市、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的培训;雅安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普查技术骨干的培训;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培训,并根据实际开展相关培训及入户普查人员培训等。

(二)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省市关于污染普查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中。

附件:1.雅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体技术路线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雅安市工作流程

附件1

雅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体技术路线

污染源划分: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分类确定调查技术路线;调查对象信息分类:基本信息和排放信息,分类确定信息获取方法;普查方法优化: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优先、抽样调查优先。

附件2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雅安市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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