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406/2022-00137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2022-05-30
  • 文       号:雅水发〔2022〕44号
  •  有 效 性:有效

雅安市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

2022-05-3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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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规范河道砂石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规划工作和编制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的通知》(川水发〔2005〕2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17〕1367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437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5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规范河道砂石管理,有序推进河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砂石管理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生态优先,兼顾发展。河道砂石管理应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科学论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从严监管,依法实施。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设备设施和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河道砂石高效利用,管理规范、合法合规。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管及以下河道采砂、涉河工程用砂及清淤疏浚管理。省管河道按省级要求执行。

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制度

1.编制主体和时限。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区)水利局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期限为3年(水文年限),市管及以下河道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编制采砂规划。

2.编制要求。河道采砂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统筹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水生态环境、涉水工程及经济发展市场用砂需求,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T423-202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依法划定禁采区、禁采期,明确可采量、开采范围、深度和高程,确定开采船舶、机具数量、功率、装卸码头、砂石堆放地点,以及禁采期船舶停泊区;明确行业、企业在监管、安全、环保等方面职责。

3.审查程序。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审查批复,市管及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局进行技术审查,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水利局在采砂规划技术审查前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所涉乡镇的意见,并取得同意。为确保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质量,市水利局在审查时,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规划点位情况,重点抽查槽探、探坑点位及测量数据等情况。

4.执行监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无法定事由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修改时,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县(区)水利局应加强河道采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采砂规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规划到期后,县(区)水利局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水利局。总结内容包括:采砂实施情况、执行效果、采砂对河道的影响﹑结论与工作建议。总结将作为下轮采砂规划编制、审查工作的基础。

5.公告。县(区)水利局应及时对辖区范围内河道采砂规划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规划采砂场的基本情况以及河道禁采区、禁采期等情况。

(二)规范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1.编制主体。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县(区)水利局依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2.编制要求。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T423-2021),原则上按照“一场一方案”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量、深度和高程,确定开采船舶、机具数量、功率、装卸码头、砂石堆放地点,以及禁采期船舶停泊区;明确行业、企业在监管、安 全、环保等方面职责。年度实施方案需具备以下基本资料,测绘要求:高程系统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河段采用1:10000~1:5000带状地形图,采砂场采用1:2000~1:1000地形图,纵断面采用1:1000~1:500,横断面采用1:500~1:100,测量范围为采场上下游各500米、左右岸各100米;地勘要求:采砂范围内砂石料的分布、埋藏深度、厚度、颗粒组成及岸坡土壤岩性组成,必要的钻孔资料及图纸等;涉河建(构)筑物特性:采砂论证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名称、规模、级别、主要技术指标以及采砂河段两岸村庄、企业等;水文要求:河道水文特征、泥沙特征、年平均淤积量、控制断面年输砂量等。

3.审批程序。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区)水利局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意见并取得同意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4.执行监管。加强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采砂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问题。采砂结束后,县(区)水利局组织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水利局。总结内容包括:采砂实施情况、执行效果、采砂对河道的影响﹑结论与工作建议,总结将作为下期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基础。

(三)规范采砂权出让环节管理

1.出让主体。河道采砂权出让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

2.出让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河道采砂权。

3.出让期限。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为1年。

4.签订协议。采砂权出让时应按要求签订协议,应明确采砂主体、年度采砂量、采砂范围和采砂期限。县(区)应探索建立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含河道生态修复内容)等,强化采砂企业生态修复责任。

(四)规范采砂场现场建设

1.制度建设。采砂企业在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出入场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众举报和诚信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讲学习制度等,相关制度应在管理房(站)内张贴上墙。同时还应将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砂场名称、开采量、开采时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堆场等)张贴在管理站(房)醒目位置。

2.设施设备安装。采砂企业在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定位系统、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等设施,现场计重和监控数据接入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位信息平台,对河道砂石开采、装运等环节进行监管,监控要覆盖整个采区、装卸、出入卡口位置,具有高清夜视和30天以上的数据存储功能,采砂过程中确保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系统故障时严禁采砂作业。根据采砂强度配备充足的自动称重、计量设施,并配套计重数据汇总、统计、存储、打印等电子设备。安装电子四联单系统。设置河道采砂公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及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等。河道采砂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企业信息、采挖船舶与机具数量﹑开采范围(高程、坐标)、开采量、开采期限、采砂监督电话等。

现场建设是否符合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求,作为采砂许可备案复核重要依据。

(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1.办理行政审批手续。采砂企业在采砂活动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办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审批情况作为采砂许可备案复核重要依据。

2.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企业现场建设完毕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后,按照一场一证原则向县(区)水利局申请采砂许可,填报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采砂相关信息,市、县(区)水利局逐级备案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采砂出让权﹑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资料。县(区)水利局收到省水利厅采砂许可备案复核信息后,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

(六)规范采砂现场管理

1.人员管理。采砂企业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称重计量人员和进出场管理人员。采砂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专职管理人员要清楚采砂管理要求、熟悉采砂实施方案、掌握实时采砂情况,统筹协调采砂工作;安全人员要熟悉安全管理工作,针对采区具体情况,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称重(计重)人员负责进出场的称重、计量工作,负责填报、规范使用砂石采运四联单,载重单位统一用“吨”表示,杜绝数据弄虚作假;进出场管理人员,熟悉各种车型的许可载重规定,严禁超载超限车辆进出砂场。

2.现场监管。采砂企业应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及货运源头安全责任,加强采砂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货运源头管理。采砂企业应制定水质保护方案,加强采砂区域上下游水质监测,确保水质满足区域环境要求。砂石堆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场内分区合理,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上岸利用砂石不得非法占用码头岸线,应在合法码头装卸。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边开采、边修复”原则,采砂企业应履行河道采砂主体责任,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平整、修复采砂河段河道及岸线。县(区)水利局加强对河道采砂现场监管,严禁超量、超范围、超时限等超许可范围开采。年度采砂任务结束后,县(区)水利局应组织核验河道平整修复情况。核验结果作为编制下一轮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自用砂石管理

(一)涉水工程用砂

涉河水利工程,如堤防等需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设计方案中应按规定扣除砂石材料费,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执行,不得外销、外运河道砂石。

其余部门修建的桥梁、道路等涉河工程,相关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明确砂石骨料来源,严禁在工程河段采挖河道砂石。

(二)村民自采自用砂石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按照《雅安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村民生活自用少量砂石监管工作的通知》(雅水发〔2020〕78号)规定的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量控制在50立方米以内,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四、规范清淤疏浚活动

(一)常规疏浚

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挖作业产生的砂石资源统称为疏浚砂。若涉及河道综合整治,需要开展河道疏浚的,工程设计方案中应明确疏浚方式、疏浚量、疏浚物的处置及利用等,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为保障防洪安全、工程安全、河势稳定而单独开展的清淤疏浚活动,应坚持政府主导、确有必要、规模适度、严格监管原则,严禁以疏浚名义行采砂之实,严禁“不批只清”“未批先清”或“边批边清”。有规划的采砂河段严禁实施清淤疏浚。鱼类繁殖期(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8月20日-9月25日)不得进行常规清淤疏浚,应在2月底前完成。

1.技术方案审批。各县(区)在汛末及时开展全域范围内河道淤积情况调查,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20〕288号)《雅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雅安市河道清淤疏浚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雅水发〔2021〕69号)要求,统一编制一个清淤疏浚方案,明确项目业主,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及所在乡镇意见并取得同意后(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征求其管理机构意见),报市水利局审批。电站库区清淤疏浚由电站作为项目业主,结合电站设计和实际淤积情况,系统编制疏浚实施方案,疏浚后库容不得超过设计库容,需提供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疏浚的文件。

2.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办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审批手续,并参照河道采砂要求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含河道生态修复内容)等。清淤疏浚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保护地的,还应按自然保护地类型对应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关手续。若项目业主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就开工建设的,县(区)水利局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3.实施程序。清淤疏浚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办法,公开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涉及政府投资的,须按《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投资的,须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4.现场监管。清淤疏浚的现场监管责任单位为县(区)水利局。项目业主要设置醒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疏浚范围、长度、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批准单位、批准文件、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清淤河段应设置清淤范围标识、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等设施,现场计重和监控数据接入各级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位信息平台,视频监控要覆盖清淤范围、装卸、出入卡口位置,具有高清夜视和30天以上的数据存储功能,清淤过程中确保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系统故障时严禁作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堆场堆放,禁止非指定位置、超批复堆场范围、超高度堆放疏浚物,堆场周围进行封闭式打围并设置相关标志、警示牌。砂石堆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场内分区合理,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地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项目业主应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及货运源头安全责任,加强疏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货运源头管理。项目业主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措施,制定水质保护方案,加强疏浚区域上下游水质监测,确保水质满足区域环境要求,减少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5.清淤物处置。疏浚砂需综合利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疏浚砂利用项目业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及所在乡镇意见并取得同意(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征求其管理机构意见),报市水利局技术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疏浚砂可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市场主体需求。疏浚砂利用项目业主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不得超审批实施。

6.验收。清淤疏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编制清淤疏浚工作总结报告,向县(区)水利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应急疏浚

出现突发险情确需实施应急疏浚时,县(区)水利局应及时向市水利局电话报备同意后实施,后续将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领导签批以及应急疏浚实施方案报备;按应急抢险实施的清淤疏浚活动,还应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雅安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应急疏浚总工期原则上控制在15日以内,实施完毕后向市水利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疏浚物处置情况。

五、规范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偿出让收入

河道砂石资源(含疏浚砂)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偿出让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用于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支出,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全面统筹本区域内河道砂石管理工作,县(区)水利局是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人,采砂企业、运输企业是砂石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货运源头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采砂现场货运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基层河长要将河道砂石管理纳入日常巡河内容,协调解决河道砂石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加强社会监督。县(区)水利局要加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的良好氛围。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项目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监督问责。河道砂石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采取提示、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处理涉砂问题,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要求,坚决打击“砂霸”、非法采砂等行为,凡超批复范围、数量、时限等实施河道采砂和河道砂石资源利用行为,查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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