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2021-00921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4-30
  • 文       号:雅住建发〔2021〕34号
  •  有 效 性:有效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1-04-3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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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3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上市交易。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时买受人应根据签订的《雅安市市区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溢价款,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款项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不再进行溢价款比例分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即买受人在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未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等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按照原签订的《购房合同》,参照存量房上市交易标准执行。

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内(未满5年),根据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件或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上述情况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交易窗口(政务中心A区三楼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共有权人及原申购家庭成员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原件。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交易窗口在收到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改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即日转交市住房中心住房保障科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保障科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中心交易窗口转交的资料后提出是否可上市交易的意见;经住房保障科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上市交易的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三、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和房屋溢价款(仅政府投资的经适房收取房屋溢价款,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交易窗口计算并代收)。

四、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补缴土地出让金、房屋溢价款等款项后,申请人与受让人共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三楼不动产综合服务窗口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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