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2021-00920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4-29
  • 文       号:雅住建发〔2021〕31号
  •  有 效 性:有效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4-2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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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发挥联合监管机制和长效机制,经研究,成立雅安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市住房中心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房中心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联合监管、检查的相关事宜。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

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1.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不得预留可搭建空间为今后购房人提供搭建改造条件;

2.不得将底层房屋周边部分花园绿地归底层业主或为底层业主排他性使用创造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超容积率开发、建设;

4.不得在未取得规划、施工手续前违规建设。

三、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

(一)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它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户口、就业、升学的承诺内容。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5.户型图、装修示意图应以规划许可确定的施工图为底图并标注轴线尺寸,不得宣传所谓的“拓展面积”。装修示意图只能示意套内部分,不得包括所谓的拓展部分。不得将小区内公共用地、公摊区域、公共设施等与购房者个人实际能够拥有独立产权的套内套外面积相混淆,误导消费。户型图、装修示意图宣传页上同时印制该户型的实际交付建筑平面图并注明。

6.项目沙盘应与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基本一致,必须标注指北针和不利因素,注明“仅供参考,具体以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为准”字样。室外配套工程主要硬铺装、道路面层的材质在沙盘上予以标注或说明。

7.楼盘销售进展图表或“售罄”告知中显示的销售情况与实际不符。

(二)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许可证书号。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商品房销售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实行一套一标,要素齐全。商品房销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取得销售资格的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禁利用第三方平台(电商)收取服务费、茶水费等标价以外的费用。

(一)商品房销售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不利因素。

2.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二)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1.商品房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销售所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五、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

(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假象、不得捂盘惜售,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物业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擅自“搭售”公共花园、公共绿地、公共屋面。

(二)严厉查处违背购房者意愿、捆绑销售、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等强制交易行为。监管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涉嫌分割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行为,以及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制造销售紧张气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办理一切手续,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三)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并与实际地图比例恰当。沙盘和不利因素告知应完整、充分标示,需告知项目内部和周边对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等,包括但不局限于小区外部(用地红线外至少500米内)的垃圾中转站、公厕、信号塔、高压电塔、变电设备、高速公路、铁路、城市主干道、殡葬场所和小区内部的变电设备、机动车出入口、公共活动场馆等可能造成光、声、气味等影响的内容。

(四)房地产企业、受委托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不利因素、工程建设、交付时间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知识,不作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五)不得对《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明确的相关条款重新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作出不一致约定。

六、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人防(实施人防工程配建的项目)、环保等部门的专项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严禁房屋搭建行为,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原设计。

七、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用房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要根据项目规模和规划部门的要求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并全部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占、挪用物业管理用房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八、强化存量房交易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清理,对发布虚假信息、违规代理销售、无营业执照的坚决停业整顿。将信用差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提示。

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等费用、在经纪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以及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等行为。

九、建立检查制度

一是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检查;二是各单位不定期自行抽查;三是按照工作安排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一般性问题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十、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违法销售行为处理前不受理其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相关规定,组织对开发项目进行验收。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雨城区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指导县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规定对项目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对方案中是否预留搭建空间进行把关),项目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核实,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进行审核公示,变更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批准。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发企业广告宣传,严把广告审查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广告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房地产企业及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以及利用补充协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对发现违法广告的采取行政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发布、案件查办等措施。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已交付房屋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新交付的房屋加强巡查检查,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交流,及时制止私搭乱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装饰装修监管,发现私搭乱建及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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