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87003/2021-00922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5-21
  • 文       号:雅住建发〔2021〕46号
  •  有 效 性:有效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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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规建局: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规范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和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分类详见《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未划转前由消防救援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按原意见执行。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二、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监理,切实履行消防工程监理职责;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的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相关标准出具相关意见报告,内容逻辑清晰,结论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一)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已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

(二)对于未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或聘请专家组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审查过程中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技术审查应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三)对于特殊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六)特殊建设工程具有《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该细则提交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四、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服务机构或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服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编制《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合格结论,在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二)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的应聘请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不少于2名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四川省实施细则附件2)签字。

(三)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四川省实施细则附件2)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主要内容有:

1.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以及消防车道、救援场地的标识、标线、标牌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送排烟机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2.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5.实体工程质量查验,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记录表》进行全数检查,各项检查内容均为合格。

(四)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各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向主管部门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后,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现场评定工作公平公正,现场评定人员应配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影像记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人员对现场使用材料、构配件等性能或耐火要求等提出质疑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该材料、构配件进行抽样复检。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各方责任主体的现场评定进行行为监督。

(七)现场评定具体内容及抽查数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符合《工作细则》第二十条的,认定合格,并编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出具《特殊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描述现场评定主要存在问题。

(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应在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九)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十)其他建设工程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资料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要求,随机确定检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的形式、要求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相关规定一致。现场评定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抽查/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五、档案管理

(一)消防工程属于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筑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从工程开工起,对涉及消防工程的管理和技术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建设单位应在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前将建设工程消防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抽查,并在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将资料归入建设工程档案中。建设工程消防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设计回复、图纸审查文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涉及消防的设计变更以及涉及争议部分设计变更的审图机构意见、通过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等。

2.建筑使用的《建筑防火材料、产品清单》,涉及防火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报审资料,涉及灭火的建筑设备、设施的报审资料、调试记录,其他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的报审资料等。如有材料涉及复检,应提供复检报告,如涉及特种设备,应提交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3.消防工程重点施工部位的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钢结构(含网架)、木结构及其他特殊结构形式工程防火涂料隐蔽验收记录,建筑幕墙、电缆井、管道井等部位防火封堵隐蔽验收记录,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隐蔽验收记录,建筑内部装修涉及防火的隐蔽验收记录,防烟、排烟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气压试验记录等。

4.涉及消防工程的相关验收记录。主要包括:《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GB50974、《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GB512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GB50261、《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GB50281、《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26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GB50498、《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及其现场配接部件调试、检测、验收记录》GB50166、《文件资料、系统形式选择、系统线路设计、布线工程检测和验收记录》GB51309、《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调试、检测、验收记录》GB51309、《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GB50444、《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GB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GB50898、《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记录》GB50877、《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1249等。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记录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提交消防工程档案管理资料时,应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全数检查、核对,确保资料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准确。

(三)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卷评查规则》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进行组卷,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后形成案卷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卷的内容、编制规定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卷评查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对建设单位不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消防查验弄虚作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规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以及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发现施工未完成,消防设备、设施基本功能不具备,必要疏散条件未形成等,或者违反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条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如与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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