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雅安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雅安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到2019年底,各地各部门基本建立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形...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因受疫情影响,为充分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待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定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 二、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在2021年2月28日前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参保待遇。 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延长集中缴费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各县(区)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报告。 特此通知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各县(区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 为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7号)“科学制定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每剂次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财力状况,为支持接种单位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结算标准,不再按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肌肉注射价格执行,不区分接种单位等级和性质,统一为每剂次7元(含注射器)。自4月1日后接种人员执行新的结算标准,不再往前追溯。 各县(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规范有序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结算工作,保障我市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雅安市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雅安市支持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市委“1485”总体发展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9〕24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市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8〕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二、鼓励集中管理结算。鼓励商家、企业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公司,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入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其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速度的年度,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公司...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经开区经发局,国网雅电集团,各地方电网: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233号)转发各单位,请各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电价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平稳落实到位。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3〕23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有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要求,现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网”,含“子改分”、全资、控股公司,下同)供区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在第二监管周期供区范围基础上,新增国网珙县供电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附件1),原“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更名为“工商业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简称“工商业用户”,...
政策解读丨《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安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容缺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办理相关许可后可按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开发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及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住宅、住宅兼商业、商业兼住宅等)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
《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安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容缺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办理相关许可后可按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开发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及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住宅、住宅兼商业、商业兼住宅等)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各县(区)要优化预售资金提取节点和流程,对信用良好房企...
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上浮的通知》(川价发[2008]115号)文件规定,我市道路旅客运输票价从2008年6月30日起,在现票价的基础上每人每千米上浮0.01元。现将上浮后的各线路票价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上浮后的道路旅客运输票价详见附表。附表中所列票价未含旅客站务费,请各县(区)在本票价表基础上加车站相应等级站务费后进行收舍。收舍标准为:10元以下的票价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10元以上的票价,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对因道路施工需要绕行的客运线路临时票价,由运输企业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5]209号)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四川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测算,并报市物价局、市运管处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各县(区)物价部门要与交通运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强客运价格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各客运企业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并于执行前张贴公告进行公示。 附件:雅安市道路旅客运输票价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