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3日上午9时15分左右,位于八步乡雅安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名晏场镇代河村的外来务工人员饶宗荣上班时在车间不慎跌倒致伤,经120送雅安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14年3月23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调节经过及结果 八步乡调委会得知情况后庚即安排介入矛盾化解工作。一是迅速通知家属,二是将尸体送殡仪馆。为防止事态激化,立即将家属安排到宾馆,为后续调解创造了舒缓的条件,做好善后工作。调解员对死者表示深切的同情,安抚其情绪,希望他们面对事实,正确对待。经过艰苦地思想工作,死者家属同意进行调解。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各退一步,终于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最终由厂方老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按照工伤意外死亡赔偿标准补偿给死者家属76.6万元,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由上班时间意外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化解。 三、调解思路及技巧 八步乡人民政府乡领导干部、八步司法所工作人员、八步派出所干警到现场维持秩序,并对现场进行调查,排除了他杀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死者家属闻讯后从晏场镇赶到八一宾馆讨要说法。为防止事态激化,乡调委会立即将他们安排到宾馆平复心情。调解员对死者表示深切的同情,安抚其情绪,希望他们面对事实,正确对待。经过艰苦地思想工作,死者家属同意进行调解。同时立即通知厂房负责人到八一宾馆处理此事。面...
雅安日报讯1月10日,雨城区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电视机自燃引发火灾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据了解,卢女士购买的某品牌电视机在家中突然起火自燃,引发火灾。事后,卢女士立即联系该电视机生产厂在成都的售后服务公司进行协商,但因赔偿额度与消费者提出的要求相差甚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至雨城区工商局。为尽早化解双方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雨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消费者卢女士出具的火灾损失清单和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积极组织双方人员进行财产损失赔偿调解,但被诉人对卢女士所要求的赔偿额度有异议。工商人员从摆事实、讲道理入手,对生产商和经营者进行法规和诚信道德宣传,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该电视机生产厂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卢女士人民币6.8万元。雨城工商记者高丽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对不起,对不起!当时我确实没注意到,可能是车尾扫倒了提示牌。”11月6日中午,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公室,看着民警调出的监控视频,货车驾驶员陈某连声道歉。在通过监控视频确认熊猫大道西康商业广场附近路口的文明交通温馨提示牌,确实是因自己驾车刮倒损坏,陈某当即根据提示牌制作单位的报价,照价赔偿了220元。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10月23日上午8时23分,一辆货车在该路口掉头时,将设置在路边的文明交通温馨提示牌刮倒,随后该车离开现场。 “因为我车子长,必须要转大弯才能掉头,所以当时就靠路边近了些。”货车驾驶员陈某说,当时确实没注意到损坏了提示牌,后来公安民警打电话给他,他才知道这个情况。“但无论如何,我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就要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石佳磊表示,从监控拍下的视频来看,陈某驾车刮倒提示牌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所以也就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应该进行赔偿的。同时,石佳磊也指出,我国法律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其他人存在故意损坏文明交通温馨提示牌等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记者 周昆
12月22日,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受市局委托,就芦山县利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养殖粪物泄漏至外环境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磋商会上,芦山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组织学习了《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通报了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并阐明了调查结论、法律依据、专家评估报告,对该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提出了磋商意见,赔偿义务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3月23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芦山生态环境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部门,在思延镇青衣江上开展渔业资源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本次活动主要针对芦山县金易欣盛牧业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外排案件,要求本案当事人履行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赔偿的责任。当事人共计花费126816元购买重口裂腹鱼、齐口裂腹鱼4万余尾鱼苗,放入青衣江进行生态赔偿修复,并当众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 芦山县以此次生态赔偿增殖放流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近日,芦山法院执结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中执行法官通过给被执行人做法律释明工作使得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不履行法院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向法院履行判决义务。 该案当事人付明兰在工作中受伤,伤残鉴定为拾级。伤愈后付明兰向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由劳务公司支付付明兰工伤赔偿款3.2万元,而后劳务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明兰向芦山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通知到法院,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通过沟通向被执行人告知了付明兰家庭生活情况,并告知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对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5万至10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也认识到了这件事情给申请人带来的伤害,同意在公司特别困难的情况下拿出款项了结此案,至此该案得以顺利了结。 当前,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多种多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时,要结合被执行人情况,灵活采取措施,使得被执行人产生畏惧,促使其履行。此案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案件涉及民生,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安排,耐心细致的给被执行人做工作,使得被执行人意识到法院执行措施多种多样,想当“老赖”...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对不起,对不起!当时我确实没注意到,可能是车尾扫倒了提示牌。”11月6日中午,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公室,看着民警调出的监控视频,货车驾驶员陈某连声道歉。在通过监控视频确认熊猫大道西康商业广场附近路口的文明交通温馨提示牌,确实是因自己驾车刮倒损坏,陈某当即根据提示牌制作单位的报价,照价赔偿了220元。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10月23日上午8时23分,一辆货车在该路口掉头时,将设置在路边的文明交通温馨提示牌刮倒,随后该车离开现场。 “因为我车子长,必须要转大弯才能掉头,所以当时就靠路边近了些。”货车驾驶员陈某说,当时确实没注意到损坏了提示牌,后来公安民警打电话给他,他才知道这个情况。“但无论如何,我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就要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石佳磊表示,从监控拍下的视频来看,陈某驾车刮倒提示牌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所以也就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应该进行赔偿的。同时,石佳磊也指出,我国法律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其他人存在故意损坏文明交通温馨提示牌等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记者 周昆
雅安日报讯1月10日,雨城区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电视机自燃引发火灾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 据了解,卢女士购买的某品牌电视机在家中突然起火自燃,引发火灾。事后,卢女士立即联系该电视机生产厂在成都的售后服务公司进行协商,但因赔偿额度与消费者提出的要求相差甚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至雨城区工商局。 为尽早化解双方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雨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消费者卢女士出具的火灾损失清单和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积极组织双方人员进行财产损失赔偿调解,但被诉人对卢女士所要求的赔偿额度有异议。工商人员从摆事实、讲道理入手,对生产商和经营者进行法规和诚信道德宣传,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该电视机生产厂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卢女士人民币6.8万元。 雨城工商记者高丽
还没来得及上牌照,新买的车就出了交通事故。可当事车主在保险公司却遭遇拒赔。最近一则“北京消费者在4S店购买了新车并投保了商业车险,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不小心刮蹭了路灯杆,本想着可以通过车辆保险理赔,但是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的新闻引起了我市诸多车主的关注。 那么,为什么无牌的车能购买保险,但出险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呢?是保险公司无理?还是消费者的误解?遇到此类情况,车主们又该如何处理? 调查: 众多车主并不知情 购买了新车,买了保险,却未来得及办理牌照,车子就与他人发生擦挂,但没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想着自己春节期间的遭遇,天全小伙张明伟有些窝火。 张明伟说,一方面自己觉得买了保险也在生效期内出事故,保险公司理应理赔;另外一方面,看了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后,觉得自己理亏,人家保险公司确实特别注明了不能理赔的特殊情况。 “早知道就先把临时牌照办下来,就不用花费这么多钱维修了。”张明伟说,由于大年初四,自己驾着新买的越野车,带着亲戚朋友到农村老家拜年,路窄错车发生擦挂,报了保险等来的却是不能理赔。 “一直以为买了保险就可以随时随地理赔。”张明伟说,此次事故维修费一共花了1000多元,全是自己掏腰包了。因此,为了避免再遇到类似情况,刚一上班,他就去申请了临时牌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实生活中,和张明伟一样,大部分车主错误地认为,新购车辆投保后拿到保单就马上享有保险保障。...
雨城区张勇成夫妇有一栋两层危房需要拆除,将其交由不具有拆房资质的人员进行拆除。7月28日下午2时许,拆房人员在拆除最后一堵墙壁时,墙壁轰然倒塌,将拆房人员李成方砸于墙下,李成方不治身亡。 事发后,在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将张勇成夫妇及其他参与拆房人员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死亡赔偿责任,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事件—— 墙体倒塌致人死亡 7月25日,张勇成夫妇将自家危房拆除工作承包给当地人李方忠等。在拆除房屋之前,作为甲方,张勇成夫妇与以李方忠为代表的乙方8人(包括死者在内),在中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拆房意外保险合同书》。 该合同约定,张勇成将一栋自有住房承包给李方忠拆除,拆除费用全包干8000元,另外加500元保险安全费,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拆房产生的一切伤害事故。该合同还规定,500元保险安全费当场支付,其余8000元拆房款,待房子拆除后立即付清等。 合同签订后,李方忠等人依照约定进行危房拆除。拆房第二天,另有3人自愿参与该房屋拆除,共计11人。 事故发生后,因各被告对李成方死亡的相关赔偿事宜相互推诿,经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方协调未果,死者家属将他们依法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勇成夫妇,及李方忠等人赔偿相关损失合计28万余元。其中,张勇成夫妇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