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人员 拆房出事故 房东拆房方 共担责赔偿
雨城区张勇成夫妇有一栋两层危房需要拆除,将其交由不具有拆房资质的人员进行拆除。7月28日下午2时许,拆房人员在拆除最后一堵墙壁时,墙壁轰然倒塌,将拆房人员李成方砸于墙下,李成方不治身亡。
事发后,在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将张勇成夫妇及其他参与拆房人员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死亡赔偿责任,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事件——
墙体倒塌致人死亡
7月25日,张勇成夫妇将自家危房拆除工作承包给当地人李方忠等。在拆除房屋之前,作为甲方,张勇成夫妇与以李方忠为代表的乙方8人(包括死者在内),在中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拆房意外保险合同书》。
该合同约定,张勇成将一栋自有住房承包给李方忠拆除,拆除费用全包干8000元,另外加500元保险安全费,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拆房产生的一切伤害事故。该合同还规定,500元保险安全费当场支付,其余8000元拆房款,待房子拆除后立即付清等。
合同签订后,李方忠等人依照约定进行危房拆除。拆房第二天,另有3人自愿参与该房屋拆除,共计11人。
事故发生后,因各被告对李成方死亡的相关赔偿事宜相互推诿,经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方协调未果,死者家属将他们依法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勇成夫妇,及李方忠等人赔偿相关损失合计28万余元。其中,张勇成夫妇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观点——
谁都觉得没有责任
8月7日,雨城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受害责任纠纷案,并于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院庭审中,被告张勇成夫妇共同辩称:夫妇俩依法依规拆除危房,在将危房交给李方忠等人拆除前,同他们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支付了500元的保险安全费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事发之后,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对原告适当补偿,并已先期垫付死者2万元的安葬费,同时,死者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方忠辩称:张勇成夫妇支付了500元买保险的费用,由于大家一致决定不用于购买保险,各自注意安全,将其用于购买施工工具,除去车费等开支,还剩下204元。对于李成方的死亡,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表达心意,同意自愿给予原告1000元。
有的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对死者的死亡赔偿责任,也有被告表示,按照500元购买保险后能够获得的赔偿金份额平摊到每个人身上 ,愿意承担这部分责任。
判决——
无资质拆房共担责
根据我国《建筑法》“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被告李方忠等8人与张勇成夫妇签订合同书中约定对房屋进行拆除,由于被告李方忠等8人不具备拆除房屋的资质而承包拆除房屋工程,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张勇成夫妇没有审查被告李方忠等8人是否具备拆除房屋的资质,继而将拆除房屋的工程发包给他们,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双方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
同时,被告张勇成夫妇要求被告李方忠等8人购买拆除房屋的保险,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根据该法院调查,如果500元购买了保险,李成方死亡,就能获得10万元保险赔偿。由于包括死者在内的8人一致决定不买保险,10万元保险赔偿则由他们8人平均分摊责任,即每人承担12500元,而被告张勇成夫妇应承担在扣除500元所产生的10万元保险费后的责任。
雨城区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供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6378元,由张勇成夫妇共同赔偿73189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共同赔偿53189元。包括死者在内8名拆房人员各自赔偿21648.63元。签订《拆房意外保险合同书》第二天自愿参与拆除房屋的3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有不当行为而致使死者死亡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彭加权
采访后记
在下乡采访中,常常发现有人在拆除危房时,请当地民工帮拆的现象。从表面上看,相互帮助无可厚非,如果没引发事故,你好我好大家好,可一旦酿成上述悲剧,好事就会变成坏事。
拆房是危险作业。作为房东,一定要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他们有机具、有技能、有防范。专业队以外的普通民工,不要图挣一点工钱,冒险行事,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作为职能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严禁擅自请人拆危房。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类似惨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