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一起突发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办结,该起突发事件因货车侧翻,黄磷泄漏自燃引起。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受市政府的指定,市生态环境局与事发地环境主管部门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共同办理案件。 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由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组成,共计1150879.42元。 截至目前,已支付应急处置费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990473.25元。经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另还需赔偿环境损害数额160406.17元。经磋商一致,由赔偿义务人全额承担。赔偿义务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环境损害赔偿金交至生态损害赔偿金财政专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赔偿义务人充分意识到错误行为,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积极履行损害赔偿,同时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监管中主动履职、严格执法,达到“双赢”的效果。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常态化纵深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应赔尽赔”的工作目标,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雅安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贡献力量。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3月3日,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在雨城区林业局召开,雅安市林业局、雨城区林业局、雨城区人民检察院、雨城区人民法院、群众代表等参加会议。 磋商会上,各方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法条+案例”的方法,共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 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通报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情况,并结合自身职能,围绕损害对象、责任主体、赔偿内容、举证责任等进行深入交流,共享生态保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探讨办案难点堵点,凝聚了共识,形成了工作合力。 下一步,雨城区将加强联席沟通、加大宣传引导,依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
一、案例分析 受泥石流影响,挖角乡新桥村一组12户村民房屋受损不能继续居住急需过渡安置;受掩埋的农田土地需要复垦以恢复生产生活。调解员从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逐一开展电站与农户之间赔偿的协调工作。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2016年8月2日,挖角乡境内普降大雨,新桥村一组海流河一级水电站的排水堰渠上方掉落一块大石头,堵住了排水渠,造成堰渠垮塌形成泥石流使得下方的12户村民房屋受损,大量土地掩埋,严重影响12户村民的生产生活。水电站老板在得到消息后及时赶到现场与受灾村民交涉,但在赔偿一事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造成赔偿交涉事宜毫无进展。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1、因村民房屋垮塌大量物品被掩埋毁坏,但被掩埋的物品数量和价值无法提供依据;2、受毁坏的房屋按照什么标准赔偿;3、损毁房屋全陪和维修加固的区分标准;4、受掩埋土地如何赔偿。 受影响农户失去了生活的基础,又不能及时与电站老板达成赔偿协议,情绪激动,如不妥善处理...
近日,雅安市林业局组织举办2025年雅安市林草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题培训,特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二级调研员侯爱忠、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长张雷到场进行授课。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人员共50余人参加培训。侯爱忠聚焦林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作了专题培训,深入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结合林草执法实际,厘清案件启动、责任认定、赔偿磋商等关键环节,明确“应赔尽赔、修复优先”原则,全面强化林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能力。张雷通报了近三年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全面分析存在的短板,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意见。同时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实务角度出发,深度解析工作难点要点,分享案件办理经验,提出建设性工作方案,起到了很好的交流效果。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贴实际,指导性强,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林草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讲堂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邻居故意挑逗,但是你饲养的藏獒是城市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以你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文明养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温州市鹿城区某幼儿园学生林某在上体育课时踩空木桩,导致下巴受伤,经医院治疗,手术缝合8针。2021年4月某日,林某在课间玩耍时被棋盘划伤眼角,经医院治疗,手术缝合3针。因面部留下伤痕,第二次事故发生后,林某便没再去幼儿园上学,在家休养。 林某父亲林某某对林某连续两次意外受伤、面容受损感到愤怒和不满,多次向区教育局投诉幼儿园,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期间,幼儿园老师前往林某某家中探望,并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林某某提出了和解方案:幼儿园赔偿10万元并登报道歉,同时为林某更换幼儿园。幼儿园对于赔偿金额、登报道歉两个要求无法接受,自行协商陷入僵局。后该幼儿园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电话联系林某某,其表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林某某认为,林某连续两次面部受伤,幼儿园必须为此承担管理责任。如果不能满足自己提出的方案,他会继续投诉幼儿园。幼儿园对林某在园内发生两次意外导致脸部受伤感到非常抱歉,表示愿意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无法满足林某提出的方案。 双方对林某在幼儿园内两次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调解员对此案进行梳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11月13日上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雅安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雅安市水利局,以及受邀参与磋商的雅安市检察院、雅安市环保委、雨城区水利局、雨城区公安分局、雨城区草坝镇有关人员在雨城区草坝镇镇政府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邓某进行了第一次磋商。 经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初步意见,赔偿义务人邓某选择生态环境损害自行修复方案,并承担鉴定评估专家咨询意见相关费用。下一步雅安市水利局将及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方案,同邓某再次磋商,力争达成最终修复协议,促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尽早开工,确保年底前顺利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法释〔2022〕14号),系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规定是基于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国情,在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 伴随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面临新情况、新形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本次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主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
向滔母亲叶建恒 8月10日,撞死向滔的肇事逃逸司机王某被广州警方押回广州,向滔的父母想让肇事司机得到应有惩罚,拿到相应赔偿的愿望是否能够顺利实现?15日,记者再次连线向滔的母亲叶建恒,了解到肇事司机家属至今未露面,打算与其协商赔偿的愿望难以实现。目前,向滔的父母已经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接下来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表示将给予法律援助。 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8月11日下午,向滔的父母拿到了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分局交警大队交给他们的一沓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者驾驶证复印件等,材料显示,肇事车辆在2003年注册,24岁的肇事司机王某申领驾照时间不满一年。 根据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7月17日晚8时40分车祸发生的经过是:王某驾驶粤A905DM菲亚特轿车,行至开创大道广园立交桥南往北方向上桥位,在绿化带以东第一机动车道,遇上骑自行车逆向骑行的向滔,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滔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事后,王某驾车逃逸,向滔经广州开发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向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逆行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援助处表示将援助 “我们希望能在诉讼结束之前尽快拿到合理的赔偿金,返回四川老家,让向滔的骨灰尽早入土为安。”叶建恒说,向滔遗体火化后,他的骨灰一直放在...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此,有人成为专门“打假”的职业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支持?4月19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案件,一审判处销售问题产品的药店,支付10倍共计21万多元的赔偿。继而成为该法院判决的职业“打假”者“打假”获赔第一人。故事回溯买到产品马上投诉石某,重庆籍人。2016年8月26日、9月7日,石某分别在雅安市雨城区21家药店购买了名为“黑金刚”、“德国黑倍”、“野生虫草丸”、“纯爷们”、“红花藏秘丸”、“红金伟哥”等产品,之后,以产品有假为由,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并分别以该上述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具有对前列腺炎患者等有良好疗效,以及虚构产品批准文号等为由,认定药店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对药店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今年2月8日,石某分别将涉及的21家药店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每一家药店分别返还所购买货品的货款,并依照货款十倍标准支付赔偿金。总起诉赔偿金额30多万元。对簿公堂观点不同针锋相对石某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购货凭证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投诉案处理情况的回复函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