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打假”人“撑腰” 问题产品无处藏 消费者状告21家药店,法院判处药店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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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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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此,有人成为专门“打假”的职业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支持?

4月19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案件,一审判处销售问题产品的药店,支付10倍共计21万多元的赔偿。继而成为该法院判决的职业“打假”者“打假”获赔第一人。

故事回溯

买到产品马上投诉

石某,重庆籍人。2016年8月26日、9月7日,石某分别在雅安市雨城区21家药店购买了名为“黑金刚”、“德国黑倍”、“野生虫草丸”、“纯爷们”、“红花藏秘丸”、“红金伟哥”等产品,之后,以产品有假为由,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并分别以该上述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具有对前列腺炎患者等有良好疗效,以及虚构产品批准文号等为由,认定药店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对药店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8日,石某分别将涉及的21家药店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每一家药店分别返还所购买货品的货款,并依照货款十倍标准支付赔偿金。总起诉赔偿金额30多万元。

对簿公堂

观点不同针锋相对

石某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购货凭证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投诉案处理情况的回复函等相关证据。

雨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药店业主纷纷辩称,在石某到药店购买所要的上述产品之前,药店并没有销售这些产品,药店是在他指名道姓需要购买、并预先支付订金后,才专门为其订货出售。认为石某的行为,属于引诱销售或知假买假,动机不纯。他在药店内购买产品,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他本人也未实际使用。

药店业主还认为,涉案产品也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方也并非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应当驳回石某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是,他们并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的辩称理由及事实成立。

原告石某认为,他所购产品,是准备送给朋友吃的,结果通过其他途径得知所购产品存在问题后才予以投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存在问题,其权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法院裁判

药店支付十倍赔偿

石某一次性起诉了21家药店计21件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石某撤诉5件案件,另有4件案件与药店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赔偿方案为:药店退还石某货款并按5倍支付赔偿金。而余下的12件案件,法院刚通过审理后判决。

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药店辩称是受石某引诱销售或知假买假等,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药店的辩解不予采纳。

而石某列举了购货凭证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在药店处购买“德国黑倍”等产品,石某与药店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成立。石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药店作为销售者,负有审查所销售产品有无瑕疵、缺陷或者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石某出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确认药店的销售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其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但是,药店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证等义务,应当视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为此,雨城区人民法院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12起案件作出:药店支付原告石某10倍共计21万多元的赔偿的一审判决。

采访后记

让假货者无处藏身

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可谓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加大打假力度,对假货实行“零容忍”,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的是赚昧心钱,可消费者一旦服用,伤的却是身体。

而今,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依然突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可以倒逼商家依法经营,间接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假货生产者、销售者都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打假,不分职业或非职业,他们都是消费者,不过是百姓层面上的一种打假方式而已,而这种方式可形成全民防假、打假的浓厚氛围,就是要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藏身,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顶格处罚,罚得生产者、销售者“倾家荡产”、有惧怕,从而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以此倒逼企业自律、行业自律,达到标本兼治。

在此案中,法院判处药店支付十倍赔偿,是对打假者最有力的支持。相信,打假人将成为制假、售假者的有效“克星”。

李垚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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