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费应该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费应该如何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 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一)护理费的概念与分类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前,生活能够自理,本来无需支出该费用,因为 遭受损害,不得不支出此笔支出,这笔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项财产损失。该损失是因为加害行为引起,两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加害人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费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首先,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一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二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三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对于这三类护理费用,本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应列入护理费。   其二,按照护...

    县司法局 http://www.yingjing.gov.cn/gongkai/show/20150612114420-018599-00-000.html 2015-06-12

  • 政务信息 按工人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 工人受伤后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

    日前,记者从石棉县法院了解到一起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在这一案件中,被告用人单位按照原告工人的申请,从2012年开始不再为原告工人购买社会保险,而是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告。后来,原告工人被认定为因公受伤,被告公司认为其按照原告申请要求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是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原告,所以原告受伤后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费用。然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工人支付保险待遇25万余元。基本案情2004年6月起,原告高某在被告公司从事熔化操作工作。2012年6月,原告高某向被告公司申请以货币的形式向其支付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申请提交后,被告公司按原告申请要求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公司未再向社保机构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就医。2013年8月,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高某2004年6月至2013年6月在被告公司从事熔化工、操作工,累计接尘9年,诊断为矽肺三期。2013年9月16日,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因工受伤。2014年7月31日,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雅安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高某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无护理依赖。2017年8月17日,原告高某向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

    雅安日报 https://www.yaan.gov.cn/xinwen/show/ea239ad9-4adf-450a-85a1-31a389fe5370.html 2018-06-13

  • 政务信息 买房交了信息服务费 却没有买到好房子 公司承担违约赔偿

    购房时交了信息服务费,对方却没通知,自己也没有买到满意的商品房,怎么办? 近日,市12315指挥中心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起因 交了信息服务费 却没得到开盘通知 上半年,王女士准备到我市某楼盘购买房。 几经打听,在某楼盘开发商的推荐下,交了5000元的“信息服务费”。 商家告知,此5000元享受的是“团购价”,即购房成功后,存5000元可享受2万元,如果没有购到房,商家就会退还这5000元。 一个月后,王女士听说她所中意的楼盘已开盘,并且是在晚上开盘的,但王女士并未接到任何通知。 事后,王女士前去选购商品房,但之前中意的商品房已被别人认购,王女士很沮丧。 “如果及时告知,我至少有50%的机会买到好的房子。”王女士认为,她缴纳了5000元的“信息服务费”,商家就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告知顾客楼盘的开盘信息。王女士没有买令她满意的房源,责任在于商家。 处理 未尽约定告知义务 公司承担违约赔偿 王女士几次前往该楼盘开发商处,但开发商以“与公司无关”为由,拒不与王女士见面。 王女士只好求助于市12315指挥中心。 经调查,收取王女士5000元“信息服务费”的并非楼盘开发商,而是另一家公司。 因此,楼盘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与王女士协商赔偿问题。 市12315指挥中心找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公司,并通知王女士到指挥中心,给双方进行了调解。 ...

    雅安日报 https://www.yaan.gov.cn/xinwen/show/b85eba5a-e976-4235-a192-f4fea7fcc1dc.html 2017-06-22

  • 政务信息 荥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雅安日报讯 近日,荥经县人民法院花滩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好评。  在案件中,原告邓某驾驶的小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受损,造成了财产损害。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由被告李某负全责,并扣留了李某的肇事车辆,在后续的事故处理中,李某没有及时付清损害赔偿,邓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受理案件后,法官通过了解发现双方的说法差距很大,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没有见过面,案件均由其亲戚代理协商赔偿事宜,中间多次传话模糊,可能导致误解,加大了双方的对立。因此,花滩法庭决定通知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当面调解矛盾。  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案件原、被告均按时到庭。经法庭调查发现,被告并不是不愿意赔偿,而是要求原告提供相关损失的全部证据,以便及时找保险公司理赔。因为前期双方均由亲戚代理处理案件,在传话的过程中导致误解,原告误以为被告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在化解了双方的误解后,法庭让原告方出据了其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全部证据,得到了被告的认可,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随后,花滩法庭立即制作调解书,督促被告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并于当日通知交通警察大队将被告的肇事车辆放行。 郑涛 记者 周昆

    雅安日报 https://www.yaan.gov.cn/xinwen/show/201c4fef-5a32-4b29-b28d-a65124338cd5.html 2013-07-31

  • 政务信息 顾客酒店内摔伤该不该索赔? 经消委会协调,受害方拿到赔偿

      雅安日报讯 近日,重庆一消费者到汉源县某酒店入住,不慎摔伤,汉源县消委会按照“商家未尽警示义务”的民法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调解,使消费者获得了千元赔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当日,来自重庆的王某一家5口,旅游途经汉源,入住该县某酒店,在办理入住时,王某年迈的父亲前往休息区休息时,未看到休息区前有台阶,不慎摔倒在地。酒店经理与王某家人一同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经查老人膝盖伤情较重,需做手术,预计将花1.5万元手术费用。但汉源县医院条件有限,受伤老人不得不回重庆进行医治。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无奈,王某向汉源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要求县消委会帮助解决。  经调查核实,该酒店休息区台阶处存在安全隐患,但酒店未做出明确的安全警示,是导致王某父亲摔伤的主要因素。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18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汉源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酒店方免去消费者王某一家的酒店住宿费用640元,并承担老人医疗费4000元,王某一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此外,汉源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为防范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场所时,要注意观察,不要到没有...

    雅安日报 https://www.yaan.gov.cn/xinwen/show/43ff951b-f73d-4b89-92e6-9cc544b76dd5.html 2015-08-28

  • 政务公开 雅安市扎实开展水生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文件要求,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雅安市农业农村局积极履行工作部门职责,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水生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市县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结合涉渔行政处罚案件,全面排查线索,加大磋商力度。 2023年度累计办理生态赔偿案件10件,赔偿金额16.16万余元,赔偿义务人通过增殖放流等形式放鱼7.07万余尾。

    https://www.yaan.gov.cn/gongkai/show/2e4edfec04984f1e81c2e9cecd6bf941.html 2024-01-26

  • 政务信息 宝兴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宝兴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7月19日,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磋商会,成功磋商2起地表水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案。宝兴县检察院、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硗碛藏族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会指导。会上,主持人介绍了案件情况,赔偿权利人代表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磋商小组代表代鉴定评估专家对鉴定评估专家意见进行说明解释,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资料、评估结论、赔偿金额及方式等充分沟通、磋商,到会单位提出指导意见。经磋商,本次2起地表水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均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将按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共计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6400.48元。下一步,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落实落地,强化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宝兴的碧水蓝天。

    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yaan.gov.cn/xinwen/show/d611e1d4e81c4b3cd9016292dc8a7fa6.html 2024-07-22

  • 政务公开 以案释法——2岁幼儿随地小便致人伤残,家长赔偿11万余元

    2022年6月,某医院儿科门诊处,原告刘某着急给自己的小孩挂急诊号,未留意脚下,在大厅踩上一滩“水”滑倒受伤,后经医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手术治疗,刘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加上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刘某要求该医院赔偿总损失近20万元。后与医院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取了事发时医院的公共视频,原来在刘某经过的12秒钟前,2岁半的小杰在保姆的陪同下在该地小便。因保姆站在小杰的身后,刚好挡住了导医台工作人员的视线,以致其无法及时发现。事发后2分钟,保姆牵着小杰返回现场,用拖把清洁了地面的尿渍后离开。 庭审中,法院依刘某的申请追加了小杰及其父亲参加诉讼,小杰的父亲称自己家小孩有尿急的毛病,希望能够酌情减轻责任。 医院认为刘某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小杰随地小便,医院并非直接侵权人,且医院在大厅进口、两侧、台阶等均设有“小心滑倒”的提示,摔倒后医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 判决儿童监护人负70%的赔偿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滑倒受伤的场所虽在医院门诊大厅,但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理所致。 因小杰小便时保姆在其身后遮挡了导医台内工作人员的视线,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在小杰随地小便时及时发现和制止。从小杰离开至刘某滑倒,时间仅12秒,医院即使有巡视的清洁人员,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

    http://www.scms.gov.cn/gongkai/show/b50e5c424f82c940e9186d211f0c3b70.html 2023-10-09

  • 政务信息 雅安市林草系统举办202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题培训

    雅安市林草系统举办202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题培训 5月9日,雅安市林业局组织举办2025年林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题培训,特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二级调研员侯爱忠、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长张雷到场进行授课。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林草行政执法骨干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人员共60余人参加培训。侯爱忠聚焦林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作了专题培训,深入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结合林草执法实际,厘清案件启动、责任认定、赔偿磋商等关键环节,明确“应赔尽赔、修复优先”原则,全面强化林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能力。张雷通报了近三年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全面分析存在的短板,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意见。同时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实务角度出发,深度解析工作难点要点,分享案件办理经验,提出建设性工作方案,起到了很好的交流效果。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贴实际,指导性强,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林草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yaan.gov.cn/xinwen/show/fcb484f9a5a60c9f8143a73c94ca5e5d.html 2025-05-12

  • 政务信息 一男子非法猎捕出售小熊猫 被判刑并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

    本报讯  小熊猫,因其长相喜感憨厚,受到人们的喜爱。但这也招来了不法分子的觊觎。然而,触碰法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邱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万元,用于生态损害修复。判决现已生效。2005年,被告人邱某与李某(已判刑)在做野生动物生意时相识。2017年6月下旬的一天,李某电话联系邱某,想购买一只小熊猫进行转卖,双方约定价格为3000元。6月29日,邱某在石棉县王岗坪彝族藏族乡光华村和幸福村交界处(小地名:热水塘)附近的一株乔木树上发现一只小熊猫,便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小熊猫捕获。邱某随即联系李某,双方约定在王岗坪乡省道211线往幸福村一组路口附近进行交易。第二日早上,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完成交易。之后,李某将小熊猫在绵阳市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何某(二人均已判刑)。黄某、何某等人驾车将小熊猫运输至苏州市高新区沪宁高速出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该动物死亡。经鉴定,该只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邱某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邱某非法猎捕、出售的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熊猫。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

    雅安日报 https://www.yaan.gov.cn/xinwen/show/ff76e47d-f3f6-43db-a8eb-0f170ced1280.html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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