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酒店内摔伤该不该索赔? 经消委会协调,受害方拿到赔偿款
雅安日报讯 近日,重庆一消费者到汉源县某酒店入住,不慎摔伤,汉源县消委会按照“商家未尽警示义务”的民法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调解,使消费者获得了千元赔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当日,来自重庆的王某一家5口,旅游途经汉源,入住该县某酒店,在办理入住时,王某年迈的父亲前往休息区休息时,未看到休息区前有台阶,不慎摔倒在地。酒店经理与王某家人一同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经查老人膝盖伤情较重,需做手术,预计将花1.5万元手术费用。但汉源县医院条件有限,受伤老人不得不回重庆进行医治。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无奈,王某向汉源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要求县消委会帮助解决。
经调查核实,该酒店休息区台阶处存在安全隐患,但酒店未做出明确的安全警示,是导致王某父亲摔伤的主要因素。根据《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18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汉源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酒店方免去消费者王某一家的酒店住宿费用640元,并承担老人医疗费4000元,王某一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此外,汉源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为防范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场所时,要注意观察,不要到没有安全保障的经营场所消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向监管部门举报;其次,老年人和小孩到消费场所时,家人要尽到保护的义务,应尽量搀扶老人和小孩,以免发生意外事故;消费者一旦在经营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并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录音取得证据,为事后维权提供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