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报材料及要求是什么?

来源:
2018-08-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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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末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联系电话:0835-22298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电话)投诉电话:0835-2229415(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gtzyj.yaan.gov.cn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雅安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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