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身份证 违法

来源:
2012-09-05 09:32
浏览:
收藏 打印

  雅安日报讯 日前,芦山县公安局思延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发现并查处了一起购买、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8月28日下午,芦山县思延乡村民杨某到思延派出所换户口簿,民警在办理换发户口簿业务时发现杨某的户口簿里有一张有些不一样的居民身份证,民警李江、李丽娜立即对这张身份证进行仔细辨别后发现这是一张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通过调查民警了解到,这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是杨某为了出门打工,怕自己的年龄过大找不到工作,在2009年4月于成都火车站外购买的,假身份证上将杨某的出生日期由1950年3月25日更改为了1953年3月25日。查清事实后,民警依法对杨某的这张假身份证进行了扣押,并依法对杨某作出了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记者 周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