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避险 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诞生记
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标志着我市在自然灾害应急避险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炉。这也是2015年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相继推出《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等地方立法后取得的又一重要成绩。
12月20日,《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对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工作进行地方性立法,目前在全国地市级层面尚属首次。
立法必要性——人民所需,法治所需,发展所需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贯彻这一理念,对雅安而言,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至关重要。特别是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以及“9·5”泸定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后,雅安人对这一认识更加深刻。
雅安地处四川盆地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带,地质条件复杂,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频发。多年的重大自然灾害防治实践,使雅安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清醒地认识到,要时刻绷紧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这根弦,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把握防汛减灾和应急抢险的主动权。
实际上,我市一直致力于建立高效科学的应急救援体系,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全国防灾减灾救灾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雅安探索。《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就是代表性成果之一。
参与《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起草的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赵昌海说,“这是我市应急救援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更是落实国家相关安排部署的有效尝试。”
2016年底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并要求强化法治保障,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
2019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防护加固、避险转移等自然灾害防治的手段需要经过法律的确认。目前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立法体系较为完备,但上位法并未完全涵盖自然灾害应急避险管理的全部内容,结合雅安实际,有必要对应急避险的相关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
立法可行性——有立法权,积累丰富,意义重大
我市的地方立法经验无需赘言。《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等都是有较大影响的地方性法规。“这让我们开展自然灾害应急避险地方立法工作更有底气,也有了技术上的支撑。”立法调研项目组有关负责人说。
2015年,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在自然灾害防治方面,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相关经验在全省交流推广。例如由市应急管理局编制的《雅安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积极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整体提升,建成覆盖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单位的市级应急云视讯系统平台,畅通共享信息资源等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了基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提升了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结合雅安实践,在国家行政立法体系的框架内,针对亟须治理的行为加以规制,对预警预报机制、执法权、公民
“对完善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长效机制意义重大。本项立法在选题上坚持‘小切口’的指导思想,调整的重点限定为实施避险行为时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预警预报机制和相关单位及个人的
立法高效性——成立专班,深入调研,有序推进
今年6月20日,雅安市“6·1”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市重建委主任李酌对开展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立法提出指示要求。
两天后,
6月29日,
7月6日至8日,立法工作专班先后前往天全、汉源、石棉开展集中调研工作,各相关部门、乡镇、村组、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代表参加调研座谈会。
7月19日,《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草案)》形成。市司法局通过官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市应急管理局向各县(区)和应急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讨论、修改、完善;再讨论、再修改、再完善……
11月7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通过;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下一步,我们将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加大宣传,确保《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顺利实施,让防灾减灾理念深入人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记者 蒋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