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心城区(雨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13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雅安市中心城区(雨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中心城区(雨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雅安市中心城区(雨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雨城区中心城区(不含草坝镇、多营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4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雨城区中心城区(不含草坝镇、多营镇)范围内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第五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配套费减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减免意见,市财政局复核后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追缴。

第九条 已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征收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