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按规定必须在...
序 号 147 行政权力名称 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天全县财政局 行政权力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
(川府发〔2014〕62号·2014年10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 (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二)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4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