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供销社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雅财行〔2014〕30号)、《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雅财行〔2016〕15号)精神,参考雨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雨财行〔2014〕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工作人员按照安排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督促检...
雅安市家庭幸福促进中心: 你们申请“雅安市家庭幸福促进中心”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意注销“雅安市家庭幸福促进中心”。自批文下发之日,你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账户全部作废。 此复。 雅安市民政局 2017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雅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
雅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工作步伐,提升管理水平,根据省农业厅《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川农业[2012]179号)和《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范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雅安市农业局制定了《雅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细则(暂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确保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扎实推进。 附件:雅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第二章 认定分类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骨干。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培育对象,自愿到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申请填报《雅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好后连同身份证、产业规模经营凭据、技能证书、阳光工程培训证书等相关资料交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登记确认后,报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局)审核。 第八条 经县(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确认为培育对象。对其进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和...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考核合格的培育对象经当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议的颁发由四川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编号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有违法行为的; (二)出现产品质...
第七章 帮扶指导 第十七条 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知识、市场营销、信息网络等,每年至少系统培训一次,时间不少24个学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指导,确定中高级技术人员定点联系,及时帮助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每月开展1次技术或政策指导服务,服务过程记录在《农技推广指导手册》中,做到“有服务有记录”,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产业。 第十八条 相关农业支持政策、项目和补贴要向新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