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供销社国内公务出差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雅财行〔2014〕30号)、《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雅财行〔2016〕15号)精神,参考雨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雨财行〔2014〕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工作人员按照安排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督促检查、汇报工作等事项,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公务活动均为出差。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先审批,后出差”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原则控制在3人及以下。严禁无实质公务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市供销社公务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详细写明出差人员、事由、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务出差实行分级管理。班子成员以外人员出差3日内(含3日)的,报分管科室领导批准;3日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班子成员出差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班子主要负责人出差按照市委的规定执行,由办公室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交市政府办请假,市委办报备。如主要负责人安排临时因公出差的,可先向办公室报备,出差归来后补签《审批单》。
第六条 工作人员省外出差的,须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备。
三、报销标准
第七条 财会审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报销。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本社出差人员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即:飞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不包含游轮)二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未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费用。住宿限额标准为:市外参照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了〈雅安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雅财行〔2016〕28号)执行;市内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80元、其余人员320元,若市财政局等部门有调整时,以调整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费补助标准为:省外除新疆、青海、西藏120元外,其余各省市均为100元;省内除甘孜、阿坝、凉山120元外,其他市(州)均为100元;市内其他各县区70元;雨城区乡镇50元。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交纳伙食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出具非经营性票据。
4.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公杂费标准为:雨城区乡镇每人每天20元,市内其他县区每人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如单位派车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九条 到雨城区姚桥、大兴、对岩、多营、南郊、北郊等6个城郊乡(镇)出差不纳入差旅费报销范围。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四、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在因公出差返回后或因公开支后一周一填报,每月集中在1-5日报销上月发生的差旅支出。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公务卡结算的要提供消费小票。驾驶员凭《车辆派出表》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或因公开支后,报销人员按照要求正确、规范填写费用报销凭单,由科室负责人、分管科室领导、财务人员依次对其报账信息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后,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查后,交由出纳给予报销。
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之处,按照《雅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