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8-30执行日期:1998-1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献血、输血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求,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开展有关献血的宣传。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填)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或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公民参加献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乡(填)人民政府、...
6月4日-6月10日,四川旅游代表团跟随四川省人民政府尹力省长在法国和德国开展系列旅游推介活动,引起法国、德国旅游市场广泛关注,产生巨大影响。6月6日下午,尹力省长在巴黎出席2016四川与法国企业经贸合作推介会暨项目签约仪式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四川与法国各地区交流合作日益密切,人员互访频繁,经贸合作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旅游交往密集,真诚期待与法国各有关方面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开展合作,进一步提升文化旅游等产业合作层次,拓展合作领域,共享发展新机遇。6月8日,尹力省长在柏林中德创新产业合作推介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致辞中表示,四川与德国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四川作为中德创新产业合作的先行区,处于一带一路的交汇点上,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希望继续加大旅游合作。法国商务投资署副署长白亨利表示,近年来四川与法国企业合作取得较好成效,希望双方企业进一步加强合作、加大投资力度。旅游是四大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四川旅游市场和发展潜力巨大,双方可以在文化旅游、山地旅游、户外旅游服装用品等领域继续开展深度合作。德国前副总理兼外长菲舍尔面对德国政商界人士,回忆起今年4月的四川之行所体验到的美食、美景,并替中国四川做起了广告:与外界熟知的北京、上海等东部沿海不同,四川是中国安逸(relaxed)的一省,四川人既勤劳,又非常重视享受生活的态度令人印象深刻,德国人需要发现四川,发现四川之美。
4月,《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获高票通过。这部四川首次针对“穷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将精准扶贫确定为重要原则。其后,四川省委决定,38位省领导和50位省直部门负责人,带队分赴全省“四大片区”88县,督查调研扶贫开发工作。自此,四川省的精准扶贫工作全面拉开帷幕。 真扶贫就要扶真贫 2020年全面小康倒计时在声声紧逼,而四川183个县(市、区)中,还有88个头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的“帽子”,几近半数。这些贫困县深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和高原藏区,形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面积占四川全省70%以上,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贫困发生率更是分别高于全国10.3、9.8个百分点。贫困人多、面大、程度深,是四川不得不面对的特殊省情。因而,要实现全面小康,四川的扶贫开发已经处于等不得、拖不得、慢不得的紧迫态势。 2013年,四川把“加大扶贫开发攻坚力度,推进贫困地区跨越发展”列入八项重点任务。将扶贫工作单列为重点任务还属首次,重视程度足见一斑。2014年,四川确定区域扶贫开发与精准扶贫“双轮驱动”战略,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全面转变。坚决做到真扶贫、扶真贫。 2014年,四川将“找真贫”作为精准扶贫“一号工程”,完成625万贫困人口、11501个贫困村建档立卡工作。这项“地基工程”因差错低、水分少、质量高,走在了全国前列。 扶贫与新...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第四条 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
四川巨宏新材料项目位于雅安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项目总投资6.8亿元,占地200亩,采用国内先进间歇法联产炔醇及烷醇工艺,建设年产 2.5万吨桥式四氢、盐酸金刚烷、溴代金刚烷等精细化工材料产品生产线及新材料加氢装置。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预计于2022年3月部分设备调试,5月建成投产。产品广泛应用于医药中间体、高分子材料、润滑油、表面活性剂、感光材料、催化剂等领域。该公司的主打产品金刚烷可用于合成金刚烷衍生物,特别是用于抗癌、抗肿瘤等药物的合成,是一种良好的新型有机材料。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将达到25亿元,年上缴税金2.5亿元,带动就业260人。四川巨宏新材料项目
一图读懂|新修订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协同联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立德树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督导;(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第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置督导人员,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独立有效开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