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1号)精神,扎实推进雅安解放思想,开放奋进,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雅安市招商引资活动。对成功引进优秀招商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引荐人是指非因自身工作职责要求,通过介绍、推荐、沟通等途径,向项目投资方及雅安市行政辖区内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三条 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或第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对项目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雅安市建设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符合雅安市产业发展方向,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上档升级,从市外引进在雅安市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幅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 按照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的要求,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保证事关民生的水利工程、江河重点骨干水利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等建设投资稳定增长。 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市、县(区)财政要按此目标逐年增加水利投入。 二、认真执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的通知》(雅财综〔2011〕99号),统一口径,按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按规定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一)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和整合资金,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二)财政、审计、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做好前期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大春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市是全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川府办发电〔2003〕7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当前粮食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粮食安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防止出现农民“卖粮”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做好资金供应,确保收购需求 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实际,改进服务工作,及时供应收购资金,保证收购需要,要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建立起新型的银企关系,共同研究和实施多种风险防范措施,搞好银企合作,不得出现由于贷款原因造成资金断档而出现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指导企业不断适应新形势,严格遵守信贷政策,严禁挤占挪用粮油收购资金。 三、切实做好收购服务工作 粮食购销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按照“满意在粮站,服务求效益”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新收购方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想办法,筹措收购资金,以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根据“收得进、销得出、不亏本”的原则,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意见》(雅委办〔2003〕51号)精神,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市政府决定建立气象新闻发布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新闻发布会由市气象局主持。 二、市气象局办公室正、副主任,市气象台正、副台长,市专业气象台正、副台长为市气象局的新闻发言人。 三、下列情况将定期、不定期召开气象新闻发布会: 1、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和高考前夕定期召开气象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应时段的天气预报。 2、不定期发布重大关键性、灾害性、转折性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信息,通报重大气象灾害状况、雨情、旱情、雷电灾情等。 3、不定期通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赋予气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工作情况和其它工作情况。 4、不定期通报气象部门新开展的业务服务项目和工作情况。 四、各县也应建立相应的气象新闻发布会制度。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办发〔2014〕17号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7月15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做到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清晰,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分配管理,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3〕76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雨城区城区拆迁(征收)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3〕3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负责、建管分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雨城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及后续管理、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并明确区级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住房保障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雅安市安全生产商业保险统保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安办: 雅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自去年1月正式实施以来,雅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统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去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四大行业保费收入到2300余万元,佣金收入达500余万元,为全市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人员装备、办公经费等方面投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年,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雅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统保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3〕1号》、《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通知》(雅办发〔2013〕4号)和《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3〕8号)文件精神,更加完善和丰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参与”雅安模式的内容,巩固其成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切实抓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工作 各行业部门要认真贯彻雅办发〔2013〕4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为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行业主...
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市脱贫办、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 《雅安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雅安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8月16日
雅安市人事局文件 雅市人办发[2008]50号 雅安市人事局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川人办发[2008]16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仲裁 收费 通知 雅安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 印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办发[2008]165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川财综[2008]25号,附后)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仲裁 转发 停止收费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川财综[200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医疗救治原则、范围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等问题,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现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治原则和范围 对流浪乞讨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范围是: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定点医院的确定 市级救治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危重病人送市人民医院救治。严重性精神病患者送市精神病院救治。各区县要在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 三、救治经费和结算管理 实施救治时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川劳社发〔2005〕1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00〕11号,特殊病情除外)的规定执行。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