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作息,全天候为群众服务,宝兴县司法局尽职尽责、专业高效的工作态度和水平,让我们很感动,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8月25日上午,宝兴县司法局来了几位特殊“客人”,他们一边不停向负责这次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表达谢意;一边将写着“人民调解为人民 定纷止争暖民心”的锦旗送到他们手中。 因为一笔76.5万元的赔偿金分配问题,陇东镇村民黄某一家产生激烈争执,引发矛盾纠纷。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宝兴县司法局会同宝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黄某赔偿金分配纠纷进行联合调处。在面对一方当事人无理要求,调解员始终坚持以“公平公正、依法调解”为原则,以“耐心、细致、专业、公正”的人民调解工作作风,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调解方式,向当事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条文,并从当事人是否有劳动能力以及是否有经济收入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提出了分配建议,最终当事双方都欣然接受了调解意见,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有效化解、源头化解。 锦旗代表着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肯定和认可。下一步,宝兴县司法局将继续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用“三心”即耐心、细心、公心面对每一起纠纷,真心实意地为老百姓化解矛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辖区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记者 崔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让损害者担责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和江某某一起来到名山河流域放生鱼苗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这个教训我会永远记住,现在我明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了,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也会对我的错误行为承担修复生态的责任。”7月9日上午,雨城区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公开宣告仪式在被不起诉人所在村举行。当事人当场认错,并自愿购买了鱼苗投放到被破坏的水域。案件回放:在河里用电鱼方式捕获三条鱼被抓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明知雨城区草坝镇名山河水域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此水域电鱼,捕获鲶鱼2尾、鲴鱼1尾,后经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查验,总价值为17.6元。案发当日,江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被侦查机关查获。案件结果:跳出就案办案思维 坚持以人为本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雨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本着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考虑到江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损害后果较小,且此次犯罪属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对此类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减少对其家庭的消极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普法讲堂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因此除非你的同伴故意撞你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不然你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提供水利行业生态环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通知》(川水函〔2022〕907号)文件精神,区水利局将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非法采砂案件线索移交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6日上午,区水利局和市水利局在雅安市水利局会议室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磋商。根据专家组意见:赔偿义务人采挖河道砂石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破坏:一是采挖砂石在河道形成采坑,破坏了河床;二是在保护区内采挖砂石,造成国家资源损失,同时,对采挖区域附近的水生生物造成一定影响。因采挖的砂石已无法恢复河道生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8日印发)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 权利 人 及其 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的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修复方案:一、平整河道。对采坑进行回填,平整开挖区域的河道,尽量恢复至天然河床;二、开展增殖放流。因开挖河段位于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议放流适应当地生长及繁殖的鱼类,以弥补造成的生态影响。经过磋商,双方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核心提示: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的一种损害赔偿,按法律规定受害人被侵害死亡后,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按受害人居住、工作、消费等情况,死亡赔偿金有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具体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案件回放 违章行驶失生命 2011年6月20日,原告穆某、原告汪某(系原告穆某、死者大汪某之子)之父大汪某因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当事双方协商,致害人统一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2万元。其中,原告汪某和死者大汪某父亲各获得抚养费46760.4元,丧葬费12460元,以上费用在致害人给付后,由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转交第三人即死者大汪某之妹代为保管。同时,经过原告和死者父母约定,双方同意在丧事办完后再行分割。 但在处理完丧事后及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死者父母及第三人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将原告汪某的抚养费支付原告穆某、汪某,也不将死亡赔偿金拿出来分割,想全部占为己有。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穆某、原告汪某将死者父母及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分割死者大汪某死亡赔偿金102800元,并给付被抚养人原告汪某生活费46760.4元。 案件处理 调解未果速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针对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法官立即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地址找到两位被告(死者父母),以及第三...
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要求,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制度的出台实施也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市委把制定出台该方案确定为2019年全市重点改革事项,并专门成立了李东常委为组长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市政府王双全副市长领衔推动。我市出台的这个方案在与中央、省方案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结合雅安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进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我市全面实施生态...
《雅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解受理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就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提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在案。人民调解组织收到相关申请后,对符合条件且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登记并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仅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应当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开展调解。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在充分尊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的基础上,主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事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在征得事故当事人的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委托调解函,移交交通事故...
2023年春节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到神木垒景区内游玩,双方因小孩玩具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李某某不慎倒地,造成左侧坐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硗碛派出所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硗碛派出所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注重矛盾纠纷化解,于4月3日,邀请县人民法院参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现场了解双方诉求,因双方赔偿问题分歧很大,很难达成一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做工作、讲法律、明道理,经过长达3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并握手言和。
庭审现场本报讯 咚…随着法槌敲响,7月23日上午,荥经县人民法院在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法庭公开审理了魏某某等五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敲响了全国大熊猫国家公园法庭“第一槌”,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的全新实践。荥经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共计100余人参加旁听。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等五人相互邀约,携带非制式枪支四支、猎狗七条,前往荥经县花滩镇光和村光华山附近狩猎,猎杀毛冠鹿一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庭审,魏某某等五人因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分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判决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媒体公开道歉。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该案系以专业化法庭方式审理全国首例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涉环境资源案件。“第一槌”的敲响,标志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专业、高效、权威的审判,为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优质和专业的司法服务,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重大创新和突破。随着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成立,我市超过40%的行政区划面积划入大熊猫国家公园,生产空间、生态空间、生活空间的重新定义与交叠,必将随之产生大量全新的司法需求。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