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鱼味道鲜美,颇受人们喜爱。但是,下河捕鱼也可能涉嫌违法!因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日前,记者从石棉县法院获悉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该案中,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捕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3148元。案件回放:赖某某携带自备工具两次下河电鱼2020年7月2日21时许,赖某某携带自备的电鱼工具,前往石棉县新棉镇安靖村2组与大渡河接壤的公共水渠,实施非法电鱼捕捞活动,未有渔获。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赖某某再次携带电鱼工具前往该水域实施非法电捕鱼类,捕获大渡河鲇鱼一尾。当晚,赖某某在非法电捕时,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捕鱼器一台、电瓶一只、捕鱼杆一根、背篼一个、电筒一只、鲇鱼一尾。经称量,赖某某捕获的鲇鱼重0.82千克。根据《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和公共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2017年12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石棉县境内所有天然和公共水域禁渔。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4日,在律师现场见证下,赖某某在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赖某某自愿向大渡河投放了约900尾、共22.5千克齐口裂腹鱼(俗称雅鱼)鱼苗。案件结果:当事人主动修复生...
按语:今年,市司法局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法律工作者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的主要内容。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行动,结合法律服务业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熟悉法律政策的优势,化解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近日,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工死亡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010年6月1日,广元市人宋洪军在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因工死亡,6月2日,死者家属近20人从广元市赶到雅安市雨城区,找到观化乡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处理。观化乡政府首先将死者家属安置到市区八一宾馆,然后进行疏导化解,但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局势很难控制,其家属多次扬言要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 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观化乡政府邀请金剑法律服务所参与调解,金剑法律服务所指派吴登靖、王霞二同志调解。2010年6月5日(星期六),组织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在八一宾馆三楼会议室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一边安抚死者家属情绪,一边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政策,引导他们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纠纷。经过调解人员一天的说服、疏导、劝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亿达煤业有限公司给予死者家属21万元死亡赔偿金,金剑法律服务所又及时免费制作了《工伤赔偿协议书》。鉴于死者家庭具体困难,主动说服亿达煤业公司另行补偿了死者家属14.7万元的困难补...
2019年3月15日,晏场司法所参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晏场镇晏场村村民王某于2017年9月7日因触高压电线受伤,自王某完成治疗出院后,晏场镇人民政府先后三次搭建调解平台,调处王某与雅安某电力公司的矛盾纠纷,晏场司法所积极主持调解。2018年第二次调解,双方表示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故调解终结。2019年王某再次提出申请,希望政府为其调解,晏场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做公司方工作,努力搭建调解平台。调解过程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做双方工作,使双方达成一致,成功的化解了矛盾纠纷。
五龙乡在新冠肺炎疫情排查期间,不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新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线索积极开展调查、调解。近日,在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调处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使即将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了医疗费用纠纷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普法讲堂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对配偶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
12月22日,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受市局委托,就芦山县利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养殖粪物泄漏至外环境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磋商会上,芦山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组织学习了《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通报了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并阐明了调查结论、法律依据、专家评估报告,对该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提出了磋商意见,赔偿义务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诺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串货商品售后无保障 遇“磨号”产品主张赔偿 雨城区保消会提示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热水器、空调等产品因为是经销商串货原因,无法享有正常的安装及售后服务。消费者反映到商品生产商后,生产商认为非正常渠道销售,无法确定产品现状,拒绝提供服务。 所谓串货,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主要是指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为防止串货行为被品牌所有者追责,经销商往往将能溯源的铭牌、产品序列号等信息磨掉,俗称“磨号”货。如市场上就有销售“磨号”电动车(自行车)、家电等商品的行为。 串货的“磨号”货通常得不到正常的售后服务,对于涉及安全的家用电器、燃气具等产品,如果没有正常的售后服务,会存在风险隐患。“磨号”产品因为不符合产品应有的标识等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和生产厂家的标准,已经属于不合格产品。 在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的消费者,遇到串货的“磨号”产品时,应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不要购买“磨号”(如无铭牌、产品序列号)的产品,特别涉及安全的电器、燃气类产品。 二、如果...
图为樊某摔伤路段 市民樊某10月25日早上晨练回家,经过小区入口时,不慎摔伤,被送进医院治疗。据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医生诊断:樊某的肩膀为粉碎性骨折。事后,樊某向雨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反映,经中心协调,樊某与工程承包者徐某达成协议,徐某赔偿樊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37000元。 樊某今年70岁,是市区居民。10月25日早上,她同以往一样,晨练回家,走进巷子时,两位住户从里面出来,为了让路,她不慎踩到水泥块摔倒,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据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医生诊断,樊某的肩膀被摔成粉碎性骨折。 樊某的儿子尹某说,他们入住的家属房,因为时间久了,管道需要整修,雨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请雅安市供排水公司网管所重新装管道。几经转让,工程被承包给了徐某,在挖开过道后,道路没有填平,地面堆了不少大的水泥块。 记者到达现场时,发现被挖开的通道已经用泥土填上,但是上面还零星地放着一些大的水泥块,人踩在上面,水泥块会晃动。 “不止她一个人摔伤了,之前有好几个人都摔过了。”据小区外的面馆老板说,之前就有几个年轻人摔过了。 现在,在人行道上新挖开的地方,放着一个醒目的牌子:“雅安供排水公司管道施工,施工路段,注意安全。” 事发后,樊某找到雨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中心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徐某与樊某达成了赔偿37000元的协议。樊某的儿子称,因为公司财务方面的负责人目前不在雅安,直到今天他们还未拿...
2017年10月1日上午11时许,胡某(女)骑自行车买菜回县城,途经某三岔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当场身亡,小车司机立即报警。经交警认定:小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的丈夫张某得知其妻遇车祸的噩耗后与儿子急忙赶到现场处理有关事项。次日,张某与王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父子死亡赔偿金51万元,丧葬费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57.6万元。 胡某的父亲得知其女不幸的消息后,找到张某父子,要求分得其女死亡的赔偿款,遭张某拒绝。胡某父亲将张某父子告上法庭,称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虽不属于遗产,但受害人的近亲属均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胡某父亲、张某父子共三人作为胡某的近亲属,均为胡某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胡某嫁出后,虽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由于胡某的丧葬事宜等全部由张某父子操办,所花费用近6万余元,剩余的死亡赔偿金51万元,应当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7万元。张某父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用工环境。2月4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胡国仓同志带队到我县,通过市县联动,成功调处了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最终,劳资双方消除分歧,达成一致,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20年3月,伤者牟某在我县某电站工地务工时,不慎被山石砸伤。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一事,进行多次协商,但因分歧过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及时化解赔偿纠纷,市县两级主动作为,积极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就牟某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计算了具体赔偿金额;并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维护劳动者权益,既体现责任担当,又体现人文关怀。下一步,县人社局将主动作为,快速应对,把调解与工伤赔偿相结合,既给维权劳动者“撑腰”,也让企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