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晚以来,雨城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造成多地房屋、水利、电力设施等不同程度受损。大兴街道居民侯女士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由于南外环东段项目位于侯女士家房屋背后,项目施工间接影响路面排水,导致其圈养的一头猪和部分鸡溺水死亡,剩余一头活猪无处圈养。灾情发生后,侯女士和项目施工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休,前来大兴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实际情况后,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合理分析此事的原因和损失,鼓励双方互相让步,协商解决。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由项目施工方一次性赔偿侯女士7000元,同时剩余一头活猪归项目施工方所有,双方对结果均表示满意态度。在汛期易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时刻,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将矛盾就地化解,在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雨城、法治雨城建设做出贡献。
9月8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渔政巡护队及侯某、代某等两名非法捕捞案嫌疑人共同前往天全县新场镇丁村村案发地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当天增殖放流重口裂腹鱼共计400余尾。此次活动,以“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案件当事人侯某、代某等两人,在新场镇丁村村河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后被新场镇派出所抓获。经审查发现,两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还造成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经过天全县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磋商,其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鱼苗进行放流。 下一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将持续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 “十年禁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坚决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不断推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渔业经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共同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守护好天全母亲河。
雅安日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1元钱三轮车费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法庭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此外,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与案件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赔偿该案两名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 2012年9月28日8点多,荥经县城,杨某乘坐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到达目的地时,因三轮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刘某要求支付4元钱,杨某认为过高,只同意给付3元,双方由此争执不下,纠纷中,杨某受伤,杨某之姐见状上前劝阻,刘某又将杨某之姐踢伤。事后,两名被害人共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刘某仅预付了6000元。经鉴定,杨某之姐属轻伤。 荥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有自首行为,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刘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及其亲属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两名被害人向法庭出具了对被告人刘某的谅解书。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伍子刚 赵超 记者 周昆
案情简介: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侵害他人受害人要求赔偿赵某系某公司雇员,主要工作为清理占道经营,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一天,陈某在非指定区域占道经营,赵某上前劝离陈某,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抓扯,导致陈某受伤住院。后来,陈某将赵某及赵某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案件审理:判决雇员和雇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系被告公司雇员,职责为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使陈某遭受侵害,属职务行为,应该由雇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赵某在履职过程中虽无主观恶意,但其处理工作事务时,使用方式不当,存在重大过失。综合上述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由赵某和雇佣赵某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说法:雇员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自己也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时,致使陈某遭受侵害,即赵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作为雇主的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与陈某发生矛盾后有失理智,处置欠妥,存在重大过失,故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法官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注意工作方式,并不是自己在履行责任是职务行为,所有责...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两车没有接触,但造成当事一方受伤,车主或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名山县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作出“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摩托车司机避险中撞上围墙 5月28日,名山县廖场乡万坝村村民胡远峰(化名)销售完茶叶后,骑着两轮摩托车返家。路上有一相向而行的小车,在一茶厂门口,小车突然变向占道。由于摩托车在后面离得太近、车速过快,在应对突变中,胡远峰为避免相撞,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虽避开了与小车相撞,但摩托车却撞在了茶厂的大门围墙上,造成胡远峰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胡远峰被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段为:左侧颞叶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右侧颞骨线性骨折伴颅底积气;颅底骨折;脾破裂;左侧第9肋骨骨折。胡远峰的伤情损伤,经四川无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十级残。 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验,事故发生时两车未发生接触,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做责任认定。 责任纷争 摩托车司机状告小车司机 事发后,胡远峰认为,造成其车损人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转向占道,如果正常行驶,他不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会撞向围墙,所以,变向占道的小车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小车司机认为,首先是摩托车跟得太近,其次小车没有与摩托车发生接触,是摩托车司机撞上围墙造成的车...
银行卡一直揣在身上,密码也从未透露给别人,突然卡里的钱就没了!第一反应肯定是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然后到开户银行挂失。那么,银行卡里不翼而飞的钱咋找?找银行,银行却以“章程”规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市民向女士就在银行卡一直揣在身上,密码从未向外人透露过的情况下,卡内资金却不翼而飞了3万元,向女士找到开户银行要求赔偿损失,遭到银行拒绝后,一纸诉讼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胜诉,并获得全额赔偿。他人用伪卡盗取存款银行卡揣身上 3万余元不翼而飞向女士,家住雨城区,曾于2009年8月4日在市区某行雅安分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向女士自办理了银行卡后,就一直将银行卡随身携带,所设的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2017年5月26日17时55分左右,向女士在位于市区雅州大道附近一处ATM机上使用该卡取款未果,经查询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万余元。她立即辖区警方报案,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及时申请办理了该银行卡的冻结止损措施。警方侦查显示 被人用伪卡分9次盗取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经查,向女士的3万元是他人持伪卡于2017年5月26日17时23分59秒至17时27分46秒之间,分9笔以取现和刷卡消费方式盗取,其中7笔共计2万元系他人持伪卡在成都市青白江清泉镇平安路22-23号的邮政储蓄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以现金方式支取,另2笔共计1万系他人持伪卡在拉卡拉支付有限公...
“女儿饮用了酸奶后,就出现了肚疼、腹泻等症状。”近日,市民牟先生在市区大北街某超市购买了一箱打折酸酸乳,女儿食用后才发现酸酸乳已变质。女儿也因肚疼、腹泻进了医院。 每个消费者都希望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口味,商家们总会推出五花八门的打折食品。商家们真的这么体贴吗?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其中的猫腻,大多打折的食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临近过期。许多消费者往往只注意到实惠的价格,为了价廉而不看保质期,结果没有捡到便宜,反而吃了亏。 消费者: 打折酸酸乳一喝就拉肚子 6月26日,市民牟先生、罗女士带着孩子应邀到朋友家吃饭。在途中由于女儿想喝水,于是牟先生一家走进了市区大北街某超市。 该超市正在搞活动,对许多商品打折销售,其中某品牌的酸酸乳正在搞促销活动,打折后才售1.2元/盒。 牟先生便购买了一箱该产品24盒,共花费28.8元。走出超市后,牟先生随即拿出一瓶牛奶递给了女儿。 “妈妈,你看牛奶怎么是这样的。”女儿将牛奶喝到三分之二的时候,感觉奇怪,于是伸出舌头告诉了罗女士。罗女士一看,女儿的舌头上全是一层黏糊糊、黑色的带状物,她赶紧接过女儿手中的牛奶,撕开盒子,才发现酸酸乳有很明显的异味,已经变质了。仔细看包装,产品已接近保质期期限。 当天晚上回家,孩子出现拉肚子、肚疼等症状,一直持续了几天。牟先生一边送孩子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0.1元,同时一边同超市...
受害人小斌现年16岁,家住石棉县栗子坪乡,系在校中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放假在家的小斌经常帮助家人放养羊群。 2014年8月21日,小斌返回石棉县城的中学报名上学。8月20日下午,因担心小斌回县城上学后放养在后山的羊群无人看管,小斌便跟随爷爷到后山准备将羊群赶回圈舍。 当小斌将羊群驱赶回圈舍时,无意间与某电力公司架设在山上的35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发生近距离接触,被电击身亡。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该输电线路架设高度过低,与地面最近距离不符合电力管理安全规程的要求。 高压电路业主 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小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及时联合多部门,利用各种调解力量对这一特殊侵权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争议最大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由于立法原因,我国对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标准采用的是二元制标准,即城镇居民受到损害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农村居民受到损害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金。同样的损害,二者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可相差2.8倍的数额。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够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金的问题争议已久。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驾驶证未审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保险金3万余元。 案情回顾: 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 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去年4月的一天,原告胡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从石棉县鸡公山往县城方向行驶,在行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路右侧边坡发生擦挂,造成其所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受损。 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胡某向其所驾驶的小型越野车投保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胡某所持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属于双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胡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保险公司需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原告胡某所持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属于双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
6月13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雅安市天全生态环境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新华乡人民政府、渔政巡护队及四川德港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共同前往天全县新华乡高家河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当天增殖放流经济鱼类共计10000尾(鲤鱼3000尾、草鱼2000尾、花鲢5000尾)。此次活动,以“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四川德港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工人违规操作致使粪污排入高家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还造成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经过天全县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磋商,其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鱼苗进行放流。 下一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将持续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年禁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坚决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不断推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渔业经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共同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守护好天全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