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车费起纠纷 故意伤害获刑8个月 赔偿4万元
雅安日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1元钱三轮车费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法庭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此外,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与案件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赔偿该案两名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
2012年9月28日8点多,荥经县城,杨某乘坐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到达目的地时,因三轮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刘某要求支付4元钱,杨某认为过高,只同意给付3元,双方由此争执不下,纠纷中,杨某受伤,杨某之姐见状上前劝阻,刘某又将杨某之姐踢伤。事后,两名被害人共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刘某仅预付了6000元。经鉴定,杨某之姐属轻伤。
荥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有自首行为,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刘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及其亲属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两名被害人向法庭出具了对被告人刘某的谅解书。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伍子刚 赵超 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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