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发“官司” 法官:消费者网上购物要以诚信为本
来源:雅安日报 | 发布时间:2024-08-08 08:40:44 | 访问次数:
近年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大网购平台相继修改售后服务规则,但部分消费者却存在不诚信的行为。
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人民法庭快速调解了两起因消费者网购后选择“仅退款不退货”导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一
网购瓷碗存在瑕疵 选择“仅退款不退货”
2023年3月,许兰(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价值29.9元的陶瓷汤碗一个,收货后发现碗盖与碗身颜色有差异,便询问商家原因。商家告知其若对货物不满意可以选择“退货退款”。
因许兰年龄较大,对网购平台操作不熟悉,看到平台有“仅退款不退货”的选项后,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不退货”并向平台投诉,导致商家被平台处罚。
接到投诉后,商家多次主动与许兰进行协商无果。2024年6月,商家将许兰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兰退还货款29.9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200.9元。
案例二
商品使用数天后申请退款 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2023年7月,张超(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价值150元的儿童充气钓鱼池,收货后发现商品漏气,便与商家沟通退货事宜。商家回复,商品经检验之后出厂,不会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张超为证明漏气,将砂石等重物放入充气钓鱼池内并使用数天,再次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以影响商品二次销售为由再次拒绝。
此后,张超直接向某平台投诉,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造成商家一定损失。这一举动,加剧了双方矛盾,导致纠纷。销售商家于2024年6月将张超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超退还货款150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7202.5元。
法院调解
充分释法说理 双方达成调解
在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两起案件涉及金额较小,所以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于是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行释法说理。
随后,两名网购者明白了网络交易也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收货时应当使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合理手段进行检验、调试商品,若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预期时,应主动与商家协商处理,更不该抱有贪小便宜或图简单直接选择“仅退款不退货”。这样不仅损害了商家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时,法官也告知商家,行使权利时应当合理区分责任承担主体,不应将其他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让网购者承担。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两名网购者认识到自己“仅退款不退货”行为有违诚信,并了解到在检验商品时手段要合理,主动表示愿意退款,为此商家也主动调减了赔偿金额。
最后,许阿姨同意退还货款29.9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70.1元,对此商家表示同意并选择撤诉。而小超则同意退还货款150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327.5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贪小便宜也可能触犯法律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退货时,会发现电商平台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设置了“仅退款不退货”的选项,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平台受理了“仅退款不退货”,便不用与商家协商退货事宜。
但实际上,除了电商平台或商家有特别承诺外,“仅退款不退货”通常是有限制的,通常是对买家未收到货或者拒绝收货,所以不需要退货,并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
同时,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检验商品质量时,手段要合理,不能影响商品二次销售。所以,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谨记贪小便宜也可能触犯法律。
黄智 本报记者 李晓明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