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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雅安市极光网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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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00MA684KQT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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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 莫怀康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雅)文综罚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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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9日,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永兴派出所《线索移交函》,据该函中所述,永兴派出所在办理“8.10盗窃案”过程中发现2024年8月10日凌晨,违法嫌疑人两名未成年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到雅安市极光网咖上网,于当日凌晨3时许在该网吧内被民警抓获。收到《线索移交函后》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前往永兴派出所调取了未成年人关于“8.10盗窃案”的《询问笔录》以及两人的身份户籍信息,经核实该两名未成年人于2024年8月10日凌晨进入雅安市极光网咖上网。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2024年8月30日我局依法向雅安市极光网咖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9月3日我局对雅安市极光网咖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负责人莫怀康的委托人莫玉梅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莫玉梅对雅安市激光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消费营业场所予以认可,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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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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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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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0 |
处罚机关: |
雅安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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