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雅安浩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02MADMHHJG1X |
风险提示: | 本网站仅基于已掌握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结果不代表本网站对被查询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价,仅供参考,请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刘波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513101******075012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雅环罚〔2025〕1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反映对晏场镇三江村的马溜石岩处的临时消毒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为雅安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位于三江村处养殖场的进出车辆提供消毒服务时未按照养殖场环评要求对消毒废水进行收集,导致消毒废水进入路边林地。
|
处罚依据: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对照你单位的违法情节选取因子,经裁量,应当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03400元。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向我局提交的从轻处罚的申请,申请材料中表明,经专家鉴定,你单位排放的少量消毒废水未对林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在三江村公益林载200株树苗来进行生态环境补偿工作。你单位也提交了相关树苗的栽种证明。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相关行为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故在原处罚金额103400元的基础上下浮20%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最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柒佰元整(¥827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5 |
处罚机关: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