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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23MA7KXR0R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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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李丽琼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3124******19046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汉综执罚决字〔2025〕第1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9日,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1名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绳、1名作业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作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5年5月29日,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1名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绳、1名作业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作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汉住建函[2025]70号移交函:证明:2025年5月29日,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1名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绳、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违法线索。证据二:施工现场照片:证明:2025年5月29日,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1名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绳、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场景。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证据四:本机关询问笔录,证明:确认了2025年5月29日,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1名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绳、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事实。证据五: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劳务分包给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证据六:余金芳自建房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证明: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是合法建设项目。证据七: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2025年5月29日,汉源县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的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1名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绳、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违法存在事实。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5月29日建设的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余金芳自建房项目1名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绳、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9
处罚机关: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