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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23MA62C3E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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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邱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3124******01676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汉综执立通字〔2025〕第1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2日,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乌斯河镇苏古村一组(小地名:罗夺沟)随意倾倒堆放建筑、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5年6月12日,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乌斯河镇苏古村一组(小地名:罗夺沟)随意倾倒堆放建筑、生活垃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25年6月12日,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乌斯河镇苏古村一组(小地名:罗夺沟原瀑布沟电站堆料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法事实。证据二: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2025年6月12日,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乌斯河镇苏古村一组(小地名:罗夺沟原瀑布沟电站堆料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事实。证据三:现场堆放照片:证明:2025年6月12日,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乌斯河镇苏古村一组(小地名:罗夺沟原瀑布沟电站堆料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场景。证据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基本信息。证据五:现场勘验图:证明:2025年6月12日,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乌斯河镇苏古村一组(小地名:罗夺沟原瀑布沟电站堆料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相关事实。证件六: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水电十一局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汉源县黑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合法性。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在乌斯河镇苏古村一组(小地名:罗夺沟原瀑布沟电站堆料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建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4
处罚机关: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