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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4098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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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肖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川1801交罚〔2024〕36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4年07月23日11时0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雅安市雨城区康泰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桑朝烈驾驶川AAJ1294广汽埃安牌小型轿车(道路运输证号: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05010943号),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滴滴网约车平台(滴滴车主APP)接单,在茶马大道郑州日产(雅安锦鸿4S店)接到3名乘客前往雅安市人民医院(大兴院区)第三住院大楼,此趟订单桑朝烈通过滴滴车主APP获得22.28元费用。在涉案订单中,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津交运管许可出网字100001号),并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载客车辆川AAJ1294取得了成都市青羊区行业主管门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案订单起讫点均在雅安市范围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出租汽车的一种经营模式;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涉案订单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26
处罚机关: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