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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大川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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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267422839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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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
刘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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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关于四川大川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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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芦人社审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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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内容: |
四川大川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已收悉。为了保证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及《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对部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现批复如下: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同意你公司集控运营中心主任岗位1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同意你公司以下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共计40人,其中:前期开发项目经理1人、前期开发人员2人、运维总工1人、运行经理1人、运行专工2、运行人员33人。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年工作时间应在165.36小时(8小时/天×20.67天/月)×12个月以内,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但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上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在完成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保障。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载相应条款。本批复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9日至2027年7月8日。若期满仍需实行,请提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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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7/09 |
许可机关: |
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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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