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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626008898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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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陈友刚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芦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雅芦环审〔2025〕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你单位报送的《芦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对该项目作出如下批复意见:一、本项目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樊敏路南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规模为10000t/d的污水处理厂,对新老城区、龙门镇等7个乡镇污水管网改造,管网DN-400mm、DN-200mm、DN-600mm约45km,增设提升泵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86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3.47%。项目经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立项(“芦发改固〔2023〕392号”),经报告表论证,该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二、该项目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和生产,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本批复要求。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废气:施工期,设置围挡,封闭施工,主要道路及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交叉通道硬化,定期洒水抑尘;施工场地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配套设置地面排水沟、沉淀池;运输车辆严禁超载行驶,必须采取密闭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定时对运输路线进行清扫;禁止在风天进行渣土堆放作业,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对堆场进行覆盖,禁止露天堆放;遇重污染天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雅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落实重污染天气状况下的应急措施要求;采用优质环保的装修材料,减少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运营期:料仓仓顶排口粉尘通过筒仓顶部自带布袋除尘器(仓内风量2000m3/h,处理效率99%)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对主要恶臭源进行加盖密闭或房间密闭,经密闭收集的臭气送生物除臭装置进行集中处置。报告表确定以污水处理厂的预处理区、生化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边界向外划定50m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对大气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敏感点。本次卫生防护距离是根据《芦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同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现阶段总平面布置图划定,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保护目标分布,若后期总平面布置方案调整导致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保护目标,应开展相应的环保搬迁工作。(二)废水:施工期,运输车辆、施工机械等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抑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就近租用民房,生活污水依托其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临时堆场四周设置导流沟,地面径流、管道试压废水经沉砂池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施工工程中的各种建材、堆土等一切废弃物应远离地面水体,并采取遮蔽防护措施;管道改造采用分片区分标段施工,施工前先将上端检查井进水口临时封堵利用污水泵将管道中污水抽至下端检查井中进行临时排污。运营期:反冲洗废水、除臭系统滤液,直接排入新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泥脱水滤液,回流至新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器皿后期清洗废水产生量约0.2m3/d,经分析室或化验室内中和处理后,排入新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各类污水及厂内污水收集进入拟建污水处理厂内污水处理系统,采用“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旋流沉砂池+AAO生化池+矩形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接触消毒池”处理工艺,处理出水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后排入玉溪河。(三)噪声:施工期,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定期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防止施工噪声扰民;加强管理,文明施工,装卸、搬运木材、模具、钢材等严禁抛掷,厂内运输车辆实施限速、禁止鸣笛;做好噪声控制措施,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场地中央,有效利用距离的衰减,确保场界达标排放;施工前应进行公示,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张贴通告和投诉电话,建设单位在接到投诉电话后及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系,及时处理各种环境纠纷。运营期: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合理布局车间平面,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利用封闭式厂房进行隔声;合理布置厂区平面,有效利用距离衰减,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产噪设备底部采取基础减振,减少噪声源强值;对可能产生振动的管道,特别是泵和风机出口管道,采取柔性连接的措施,以控制振动噪声;风机安装消声器,减少噪声排放,泵和风机均在室内布置,风机出口朝向远离居民。(四)固废: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可作为资源回收的材料被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则统一运至当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弃渣专用堆放场;土石方尽可能移挖作填,弃方要求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理;隔油沉淀池油污、废弃含油抹布、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废油漆桶等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一般固废处置:栅渣、砂砾,定期外运至四川省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除臭塔每隔3年更换一次填料,由供应商统一回收,厂内不暂存;脱水污泥暂存于厂区脱水间污泥暂存区内后定期外运处置;废包装材料,作为废品出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处置:在线监测废液、化验废物、废机油、含油废棉纱、废手套,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危废管理台账记录,存档备查。(五)地下水:重点防渗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AAO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分析化验室、仓库、污水输送管道及沟渠等,采用抗渗混凝土+2mmHDPE膜或同等防渗性能的其他材料;危废暂存间采用至少1米厚黏土层(渗透系数K≤10-7cm/s),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K≤10-10cm/s。一般防渗区:加药间、接触消毒池、除臭塔等采用抗渗混凝土或同等防渗性能的其他材料。简单防渗区:除重点防渗和一般防渗区之外的区域采取防水泥硬化,满足一般地面硬化要求。四、本项目与现有芦山县污水处理厂共有排污口,由于本项目出水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现有芦山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本项目出水渠单独设置1套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后期芦山县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后,在排污口处统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用于后期监管。为方便管理,建议本项目与现有芦山县污水处理厂委托同一运营单位进行运营。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自主验收工作并上传系统备案,禁止未验先投。六、制定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执法大队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严格落实报告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发生及其不利影响,确保其合理、有效、可靠,满足环境管理要求。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八、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九、我局将委托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要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十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备,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2/26
许可机关: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