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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汉源县曾国芳农产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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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11823MA7JD01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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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 曾国芳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513124******155882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汉农(饲料)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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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19日,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汉源县安乐镇沙坪村6组的养殖户反映5月29日汉源县曾国芳农产品店的经营者卫春军对其出售3850元猪饲料为发霉饲料,并且饲料包装上标签被撕坏,对此进行投诉,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次日,汉源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安乐镇沙坪村6组举报人养殖场开展现场调查,在举报人养殖场的猪舍进门左侧堆放有的丹富仕妊娠母猪配合饲料2610(还有其它饲料若干,在保质期内,与本案无关),具体情况如下:产品名称:丹富仕妊娠母猪配合饲料2610;规格:40kg/袋;数量:16袋;保质期:60天(二、三季度45天);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川饲证(2020)01089;产品标准编号:Q/1900DFT002-2024,标签不完整,标签上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单位,但盖有成都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的公章,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随机打开外包装,里面的饲料有霉变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后又来到富泉镇中海村1组的汉源县曾国芳农产品店进行调查,发现在该店进门的左边墙角处堆放有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完整的饲料共计8种36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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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川农规〔2024〕5号)文件中《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饲料)序号24违法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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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52袋1750千克;二、没收违法所得6120元;三、处以罚款人民币7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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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5 |
处罚机关: |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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