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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雅安市雨城区气体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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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02L05722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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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名称: | 肖继刚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513101******223218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雅雨市监处〔2023〕511802230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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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23年7月7日检查雅安市雨城区气体厂时发现充装台满瓶堆放区存放有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封并转存在该站的空氧气瓶6只和空二氧化碳气瓶7只,执法人员经过查验,发现其中有六只氧气瓶已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止时间和瓶编号分别为1、209576有效期至2023年4月;2、瓶编号:052069,有效期至2023年4月;3、瓶编号:036988,、有效期至2023年4月;4、瓶编号:CA406232,有效期至2023年4月,5、瓶编号:633441有效期至2023年4月;6、瓶编号:DA068197有效期至2023年4月。以上六只氧气瓶为7公斤规格的气瓶。另有7只空二氧化碳气瓶瓶参数无法辨识,其中有一只阀门保护罩有裂纹,均判定为报废气瓶。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你厂近三年的充装记录本,逐一核对6只氧气瓶的最近一次充装记录,发现有5只氧气瓶有充装记录,分别是1、209576,充装时间为2023年4月;2、瓶编号:052069,充装时间为2023年4月;3、瓶编号:036988,、充装时间为2023年4月;4、瓶编号:CA406232,充装时间为2023年4月,5、瓶编号:633441充装时间为2023年4月。但瓶编号:DA068197的氧气瓶充装记录本上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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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通过调查取证,本局确认雅安市雨城区气体厂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充装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充装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及的气瓶数量较少,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违法情节属于一般违法,在我局调查取证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进行整改,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2、初次违法,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数量较少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可按“1.责令改正;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厂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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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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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8 |
| 处罚机关: |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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