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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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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713020271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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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 杨召群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512922******160032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汉综执罚决字〔2025〕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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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日,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汉源县富林镇供销社黎红市场改扩建项目卸料平台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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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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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5年4月1日,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汉源县富林镇供销社黎红市场改扩建项目卸料平台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汉住建函[2025]35号:证明:2025年4月1日,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汉源县富林镇供销社黎红市场改扩建项目卸料平台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线索。证据二: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确认了2025年4月1日,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汉源县富林镇供销社黎红市场改扩建项目卸料平台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事实。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基本信息。证据四:公司陈述申辩书及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证据材料:证明: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卸料平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2025年4月1日,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汉源县富林镇供销社黎红市场改扩建项目卸料平台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场景。2025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7号)《行政听证告知书》(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司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证据,我局进行复核,证据成立,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4月1日承建的汉源县富林镇供销社黎红市场改扩建项目卸料平台未严格按照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并对你(单位)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蒋锋处以人民币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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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5 |
处罚机关: |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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