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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雅安市晨晖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0207398567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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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杨晖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0223******25004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雅雨市监处〔2023〕5118022300036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2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查雅安市晨晖燃气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书面任命书、《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以及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相关佐证材料,也未按规定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监察人员当即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雅雨市监特令【2023】55号}),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7月2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9月28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再次检查该公司,要求该公司现场提供特种设备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书面任命书、《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以及落实周排查工作机制以及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相关佐证材料,该公司现场仍然未能予以提供,对我局限期整改事项未能如期完成整改。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所指的“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1、处以雅安市晨晖燃气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2、处以气瓶安全总监陈勇罚款2000元;3、处以气瓶安全员李再洪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7
处罚机关: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