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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雅安市垃圾处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0074694449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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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洪云祥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雅环罚〔2024〕6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4年05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仍继续排污,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雅安市垃圾处理场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元整(33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1
处罚机关: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