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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雅安三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02MA7GJEG6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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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称: 李加洪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3101******1445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汉综执罚决字〔2025〕第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日,雅安三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汉源县江汉大道随意挖掘市政沥青道路。
处罚依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5年3月2日,雅安三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汉源县江汉大道随意挖掘市政沥青道路。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汉住建函[2025]21号:证明:2025年3月2日,雅安三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汉源县江汉大道随意挖掘市政沥青道路。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3月2日,雅安三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汉源县江汉大道随意挖掘市政沥青道路证据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雅安三力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2025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3月2日在汉源县江汉大道随意挖掘市政沥青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07
处罚机关: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