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管理办法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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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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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雅办发〔2013〕77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雅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雨城区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和监督管理。

名山区、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坚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民政、监察、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有关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复核、年审、房屋使用后续监管、违规行为查处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建设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之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需要向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出具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十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一)政府投入;

(二)企业自筹的建设资金;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

(四)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集房源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商品房小区及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集中建设的应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批准的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确定的建设机构落实具体工程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设计方案。必须落实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机构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征收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税金和利润构成。

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有利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开发建设成本的2%;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开发建设成本的3%核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单套房的上下浮动幅度根据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标准面积以内的按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同质量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购政府主导建设并向社会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雨城区城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人口 2 人及 2 人以上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 1 人须落户本地 3 年(含)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一)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模、优秀教师,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三)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四)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

(五)55周岁以上的“三无人员”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七)无住房家庭。

第二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按照《雅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雅市民发〔2013〕172号)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在当地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领取过被征收房屋(征地)货币补偿的,按相关规定认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保障面积标准应不低于人均10平方米,不高于人均16平方米。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及条件可适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和住房保障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和核准实行“两级审核、三次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雅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书面授权书(授权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核查其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准入审核直接相关的信息);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雨城区民政部门为低收入家庭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

5.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等相关证明;

6.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验明原件收存复印件。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不受理其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当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雨城区民政等部门,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雨城区民政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审核(复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四)第二次公示。经雨城区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以适当方式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15 日内复审后,作为申购对象予以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公示期限为 10日。

经复审或举报查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核准通知。经核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购对象,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给《雅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购对象,根据申购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房源情况、家庭成员构成和登记时序等因素进行轮候配售。轮候期一般为2年。

配售可采取综合评分、抽签、随机摇号等方式,由市、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列入选房配售的申购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如再次申请,应重新进行轮候。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按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政府的出资额为配售时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优惠额之和。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进行回购。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根据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件,或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上述情况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按照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根据届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同地段、同类型、同质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及土地出让金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届时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质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上市交易所得价款分配比例及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回购的住房继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应使用示范文本。本办法规定的政府优先购买权、使用、交易等相关管理事项,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及销售方案由企业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建设、销售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应接受市发改、审计、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使用等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有上述行为的购房人,自发出限期退还通知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购家庭成员的各类住房保障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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