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具体如下:
1.非我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首套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购买二手房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拟购房屋房龄在10年(含)以下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拟购房屋房龄在11-20年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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