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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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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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四川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传染病防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其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二)市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车站(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五)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务酒店、旅店、商场、超市等场所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市文体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文化场所、旅游景点等场所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七)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八)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九)市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防控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自辖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三、实施要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并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市民有权监督和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另行通告。

                       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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