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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主城区(雨城区建成区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雅安市主城区(雨城区建成区部分)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主城区(雨城区建成区部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凡在雅安市主城区(雨城区建成区部分)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居住人口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雅安市雨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雅安市主城区(雨城区建成区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见本办法附件,可按月或按年一次性征收。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区两级工商和市供排水公司协助征收;对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区两级规划建设部门代收。协助征收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标准由雨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分类征收方式。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安装总水表的小区住户,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征收商业门面(包括餐饮、娱乐等商户)、预付水费住户和安装代码表的住户,市供排水公司负责协助征收所有已安装水表和入住新房后安装水表的住户,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征收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费用。
第七条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社会贫困人群,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证明,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雨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雅安市主城区(雨城区建成区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同时与其委托的协助征收单位签订委托书。协助征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四川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结算,资金全额缴入雅安市雨城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
(四)雨城区财政、审计、发改、环境卫生管理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雅安市雨城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及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雅安市主城区(雨城区建成区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 户/月 | 3.00元 | 特困户、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50人以下的单位 | 个/月 | 100.00元 | |
51-100人的单位 | 个/月 | 150.00元 | ||
100人以上的单位 | 个/月 | 300.00元 | ||
生产 经营 单位 | 餐饮娱乐类 | 平方米/月 | 0.40元 | |
商业服务类 | 平方米/月 | 0.20元 |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床/月 | 2.00元 | ||
建筑、拆迁施工工地 | 平方米/月 | 0.30元 | 按报建面积收取 | |
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 | 个/月 | 1500元 | 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 | |
自运垃圾 | 每吨 | 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