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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来源:文体广新局 发布时间:2018-11-07 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查标准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八条 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三章 评查程序

第九条 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单项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

全面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不同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单项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某个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单项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随机抽查是指随机调阅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应当兼顾案件种类。

第十一条 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挑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执法程序、具有2年以上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者3年以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从中选任或者指定1人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始前对评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卷一评,采取独立阅卷或者小组阅卷的评分方法。

独立阅卷评分是指评查人员独立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评定分数经评查工作小组复核后作为被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小组阅卷评分是指评查工作小组内的所有评查人员分别对同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评定分数的平均数作为被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应当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的评查项目、内容和标准,认真审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逐项进行考察评分,填写执法案卷评查表,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

评查工作小组应当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分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由小组组长直接担任或另行指定,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填入执法案卷评查表中。

第十五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初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反馈给下级执法部门。

下级执法部门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执法部门申请复评。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意见反馈给下级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评查结果

第十七条 异议期满未收到复评申请或者已对复评申请作出反馈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对优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步明显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在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同时,应当参照本办法对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制作的行政处罚案件电子案卷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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